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
关于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
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各直属机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关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事关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生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相关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之前,有效规范全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工艺简单,经营规模较小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经营者)和食品摊贩(在公共场所或街头销售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等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监督管理责任体系的要求,坚持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有效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问题,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和无缝衔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逐步规范、扶持发展的监督管理原则。
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三)食用初级农产品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在各类市场外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商场、超市、食品店、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等)外兼营或收购各种食用初级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腌制等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食品并直接销售的经营者,直接办理工商登记。食用初级农产品的范围,由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商工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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