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
《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立法调研提纲
一、小作坊立法的必要性
(一)《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二)小作坊在我省乃至全国必将长期存在,主要原因。一是对传统食品工业的传承;二是可以满足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群众日常生活需求;三是能够解决很大一部分城市贫困人口、无耕地农民和农民工就业问题;四是有利于社会稳定;五是方便群众生活;六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三)小作坊违法违规问题较为严重,普遍存在滥用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卫生环境差、从业人员素质低、不具备必要生产条件、无标生产、无生产记录无台帐、无质量安全保证能力、不进行出厂检验、无包装无标识、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无健康证等,其生产加工的食品难以保障食品安全。
(四)小作坊需要从概念界定、生产加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全面具体规定。
(五)《食品安全法》等现有法律法规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没有明确规定,小作坊监管无法可依、无规可循,必须立法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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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督管理。
上述小作坊立法必要性的内容和表述是否准确。除此之外,还有哪些补充。
二、小作坊基本情况
全部小作坊的基本情况以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的统计数字为准。
(一)数量
1、辖区内所有小作坊总数。所有从业人员总数。
2、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两者全部具备的小作坊数量。其中证、照均在有效期内的数量。营业执照超过有效期的数量。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数量。
3、有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小作坊数量。其中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数量。超过有效期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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