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
保政办发〔2012〕
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
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1—
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本办法。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包装或简易包装,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即做即食),生产的食品限定区域销售,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食品小作坊可以生产具有地方特色、并使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生产蜜饯、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婴幼儿食品和各种酒类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
—2—社会责任。
第五条
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掌握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监管和宣传指导工作。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监管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核准
第七条
质量监督部门对确认达到食品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给《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到所在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登记后,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九条
县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实行准许生产制度。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生产准许证、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预核准登记后,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
—3—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小作坊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等;
(五)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六)产品配方;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发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10日内未补正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审查通则完成对申请人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将现场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现场核查合格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
—4—请人发放《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现场核查不合格的,自接到核查结论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1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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