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
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发布日期】
2006-07-24【生效日期】
2006-07-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
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导致爆炸事故多发,给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带来严重威胁。目前,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2005年底,质检总局组织抽查了138种烟花爆竹产品,就有21%的产品违规使用氯酸钾。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的本质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在2006年下半年,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目标
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以加大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鼓励和支持安全型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的科研和推广应用为重点,采取"源头管理、过程监督、疏堵结合"的方法,严格依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规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通过专项治理,遏制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现象,提升烟花爆竹生产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源头管理。加强对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氯酸钾销售、购买和使用登记制度。
1.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严格的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不得向不能证明用途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氯酸钾;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氯酸钾时,必须查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验明其烟花爆竹产品许可范围中有烟雾类、摩擦类产品,并单独详细记录销售对象、时间、数量等事项,存留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氯酸钾流向登记档案留存三年备查。
2.生产烟雾类、摩擦类产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买氯酸钾时,应向销售单位出示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配合销售单位做好氯酸钾流向登记工作;购买的氯酸钾不得转卖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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