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
和《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的通知
(2002年5月29日国质检检[2002]13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商检研究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质检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1年第14号公告和总局《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附件一)和《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附件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开始,对进口涂料的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与口岸到货检验相结合的方式。
二、进口涂料备案书,由总局指定的进口涂料备案机构签发,且仅限于涂料进口报检时使用。已备案的进口涂料备案书对各入境口岸均有效。备案书由总局统一管理印制,委托中国商检研究所发放。
三、进口涂料、石材检验监管收费问题另行通知。
四、总局检验监管司《关于进口涂料和石材等有关检验监管问题的紧急通知》(质检检函[2001]29号)于2002年7月1日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附件:
一、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
二、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
三、进口涂料和石材对应商品的hs编码附件:进口石材、涂料类商品法定检验hs编码目录2515项下所有编码2516项下所有编码6801项下所有编码6802项下所有编码3208项下所有编码3209项下所有编码
附件二:
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
(2002年5月29日国质检检[2002]134号)
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2001年第14号公告(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范和加强全国进口石材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验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程序。
1.2适用范围。
本操作程序适用于进口石材的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
2术语
2.1石材:本操作程序所指石材系指14号公告中列明的hs编码为2
515、2
516、680
1、6802项下的所有商品。
2.2本操作程序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的术语,并引用该标准为分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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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