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标题】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4-5-1
4【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办财〔2014〕98号
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总局2014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年5月14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购建等基本建设
项目的申请、批准、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坚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坚持遵循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按国家有关要求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总局基建办按有关要求负责总局机关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大型建设项目可由总局或直属单位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单纯采购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六条申请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规划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评估、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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