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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办财〔2016〕180号

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总局2016年第2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购置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批准、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坚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坚持遵循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具体承办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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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基建办)负责总局机关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涉及多个项目单位的可根据需要由总局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局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列入相关规划或总局基本建设储备库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纯采购项目仅审批实施方案。

第六条申请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规划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评估、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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