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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相关规定,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进一步增强我局预防腐败工作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大宣教”、“大预防”工作格局,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有效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推动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全局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是将风险管理理论和质量管理方法应用于反腐倡廉工作实际,针对党员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出现或正在演化中的腐败问题,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措施,依托计划、执行、考核、修正的pdca循环管理机制,对预防腐败工作实施科学管理的过程。第四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及党员干部。重点是掌握涉及基金管理权、审批权、决策权、资源调配权和组织人事权的部门及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涉及的主要风险是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不能廉洁自律而产生的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职能职责风险。

第二章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工作体系

第六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党政主要领导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负总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体系。

第七条

为加强领导,突出“一岗双责”,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负总责。

各单位、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程序

第八条

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要按照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的要求逐步推进。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借鉴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和推行循环管理机制,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整个实施过程进行系统管理。各单位、各部门根据风险管理理论,依照本办法对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职能职责风险的防范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执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条

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步骤:

(一)计划。根据腐败行为的变化特点,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界定廉政风险,确定风险等级,重点查找工作实践中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不足,以预防、监控和处置为手段,制定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相关方案。

按照风险大小将廉政风险分为三级,即一级风险、二级风险、三级风险,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二)执行。针对不同风险,实施计划阶段制定的风险管理措施,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防止腐败及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

(三)考核。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执行过程中和执行之后,按照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考核标准,通过自查自纠、专项检查及重点抽查等方法,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修正。根据考核结果,纠正存在问题,完善工作措施,修正风险内容,总结推广经验,并实施奖优惩劣。

第四章

思想道德风险的防范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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