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肖扬
人民法院报《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2010年11月25日星期四
重要新闻发布时间:2002-07-2208:01:50
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
(2002年7月5日)
同志们:
这次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认真总结近几年来的法院队伍建设工作,部署今后几年法院队伍建设任务。刚才,罗干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就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我们要认真贯彻学习。明天,铭山同志还要作工作报告,对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作出具体部署。希望大家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明确任务,扎实工作,以队伍建设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新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关于法官职业化建设
法官职业化建设问题,铭山同志在报告中将作全面阐述。我要强调的是,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这是党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组织人事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各级法院领导,政工、纪检监察部门和全体法官呕心沥血,不懈奋斗的结果。但毋庸讳言,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还不理想,整体素质与党和人民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迄今为止,我们仍然没有建立起严格的法官录用和法官选任制度,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职业保障机制尚未真正确立,法官管理和监督体系仍待完善,职业专门培养和继续教育制度尚需规划,等等。这些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一大瓶颈。
大家知道,法学是博大精深的科学,司法活动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法官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代表国家依法承担着“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社会对法官的职业操守、专业能力、业外表现等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一直把法官当作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良知的守护神。因此,法官除了应当具备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其他一些特殊的职业要求。换句话说,法官职业具有特殊性,法官有别于其他国家公务人员。这既是历史发展带来的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专门化和复杂化的必然结果,也是司法工作的本质要求。但多年来,尤其是法官法实施前,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一直被忽略了,对法官的选任几乎无任何诸如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要求,很多人可以未经严格选拔而进入法官队伍。法官法实施后尤其是去年法官法修改后,这种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变,但在一些地方,不符合法官法要求的人员仍在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法官队伍。一方面,我们在下大功夫培养、培训在职法官,努力使他们尽快提高、成长,可另一方面,又大门洞开,一些不合格人员仍然可以进法院当法官。这使得我们的培训工作常常处于临时的、普及性培训的低层次状态,类似“扫盲”,扫了一批,又来一批,提高队伍素质的努力因此大打折扣。事实上,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少数司法人员腐败的许多事例,可以从法官选任制度存在的缺陷中找到原因。我们现在之所以强调法官职业化建设,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从制度上彻底摒弃法官职业大众化现象,确保法官队伍具备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走人才强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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