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半年工作总结
动物卫生监督所、站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全面提升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
28号,根据工作需要对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站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根据县(市、区)编办文件,动物卫生监督所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公管理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隶属同级农业行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挂动物卫生监督站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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