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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给期盼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吃下“定心丸”,给困难中的中小微企业注入“强心剂”。我省税务部门用好政策叠加优势,认真落实“精细服务、直达快享、科技防范、狠打骗退、快准稳好”的工作要求,全面宣辅、精准推送、智慧监测,确保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地落细,着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畅享优惠、提振我省经济发展信心。退税费: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为企业注入资金“活水”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积极联合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及时退税纾困解难,为疫情影响下的市场主体播下“及时雨”。企业或利用退税资金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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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一、鼓励创办微型企业的政策(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三)微型企业批发、零售蔬菜,免征增值税。(四)微型企业生产销售饲料、化肥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微型企业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和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五)微型企业生产销售的氮肥、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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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往来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经营性(购销)往来账,另一种是其他往来账。经营性(购销)往来是指企业对外经营(购销)业务引起的债权债务,是通过“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科目核算的。除此以外的其他往来账由于不属于对外经营业务或者企业内部的非经营性债权债务,是通过“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对经营性债权债务结算账户披露金额不允许以相互抵消后余额列报,即在《资产负债表》中使用经营性往来账的双重性科目必须以重分类方式列报,各账户的债权债务之间不得互为抵消,真实地反映债权债务实际情况。而其他往来账的双重性科目则可以余额来列报,这因为这些科目主要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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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22号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和推动我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税收漏洞,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问题(一)预征和清算相结合的办法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预)售未结算的房地产单位项目和竣工结算但未全部实现销售的房地产单位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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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2006-3-2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局《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浙地税发[2002]9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后,各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不断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制定了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起到了公平税负、堵塞漏洞、方便纳税、避免税款流失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精神,经研究,省局决定扩大我省印花……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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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10〕31号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调整等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一)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对大型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10……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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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89)鲁税三字40号发文机关:山东省税务局成文日期:1989-05-22点击:327各市、地区税务局: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不少问题。为统一政策,便于各地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合同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件》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借款金额计税贴花。这里说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金融组织,我省现已批准的金融组织有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住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2、关于印花……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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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予以发布。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2.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3.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4.土地增值税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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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下简称清算),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清算手续,结清税款的行为。第四条纳税人是清算的主体,对清算申报的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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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3〕653号【发布日期】2003-12-10【生效日期】2004-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65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自市局下发做好土地增值税结算税款工作以来,各局陆续提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政策执行管理水平,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关于办理竣工清算税款审批手续时间问题为确保纳税人及时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竣工清算税款审批手续,对已办理竣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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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1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按照《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的有关规定,我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1现将有关政策适用和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政策适用(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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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京财税[1997]198号【发布日期】1997-03-03【生效日期】1997-03-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19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政策,加强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办法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一、关于对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各种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成片土地开发、分期分批转让房地产征免税问题。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经市、区(县)政府批准,进行房也产开发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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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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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一、纳税人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作为投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二、转让不动产、自建不动产、建筑服务老项目取得时间的确认(一)转让不动产老项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二)自建不动产老项目纳税人取得的第一个《建筑施工工程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三)新增建设服务老项目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三、车辆停放服务属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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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这意味着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缴增值税,已在我国实行了20余年的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我们就有关问题组织了本期问答。问。什么是营改增。答。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简而言之,营业税是对企业营业额(全额)进行征税,增值税是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营改增是原来按照营业税征收的部分行业,现在改为按增值税征收。5月1日起,从餐饮住宿、旅游娱乐到教育医疗、房屋租售,这些市场交易活动都要改缴增值税。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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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三)2016-04-2223:09:34字体:大中小一、关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问题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解决。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可暂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2、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在总局明确之前,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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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部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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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75号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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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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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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