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一)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查看全文>>
根据《*区实施的补充意见㈢》以及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解决失水渔民等三类人员参加“镇保”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失水渔民等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现将失水渔民等参加镇保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参保范围*区范围内20*年*月*日前年龄在16周岁以上,具有“社(人民公社,下同)统销”户籍的现渔业村组人员、市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员。二、身份确认“社统销”户籍的渔业村组人员身份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确认。三、参保规定(一)凡符合参保条件的渔业村组人员、市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员按照《*区实施的补充意见㈢》规定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查看全文>>
为了建立和完善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维护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拖欠,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责任,全面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一)市政府成立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主管建设和劳动保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领导工作。工程款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全面负……查看全文>>
为加强我市事业单位管理,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事业单位的职能、特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以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岗位结构为重点,通过优化调整,使我市事业单位实现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为主体;中青年为主体的人员结构。二、主要措施和方法(一)坚持凡进必考,优化新进人员结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等按《*市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管理试行意见规定执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政策性收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补充处级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查看全文>>
为了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根据《*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实施〈*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沪镇保办发[2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对符合条件的被使用土地人员、退还承包土地人员参加镇保的有关问题,特制定补充意见(四)。一、参保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区农村被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中涉及1999年土地延包确权后的人员,或自愿退还承包土地的人员,如使用土地单位,或收回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具备经济支付能力的,均可为其按……查看全文>>
根据《*区实施的补充意见㈢》(金府[20*]30号)以及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解决失水渔民等三类人员参加“镇保”的通知》(沪劳保养[20*]9号)的有关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失水渔民等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以下简称镇保)。现将失水渔民等参加镇保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参保范围本区范围内20*年*月*日前年龄在16周岁以上,具有“社(人民公社,下同)统销”户籍的现渔业村组人员、市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员。二、身份确认“社统销”户籍的渔业村组人员身份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确认。三、参保规定(一)凡符合参保条件的渔业村组人员、市水利工程征用地人员按照《*区实施的补充意见㈢》……查看全文>>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一)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查看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自查报告范文1按照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自查总结工作的通知》文件的精神,现将我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保障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组织实施责任明确严格按照要求成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制,做到管辖范围内各项目有具体负责人。由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定期了解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拖欠状况,并按照县联席会(天资管[2014]6号)文件要求,做好本行业或属地内存在建设工程用工单位的一户两牌三表等相关材料的收集报送工作,并要求在建工程项目完善健全一户(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两牌(工资支付公示牌、劳动保障……查看全文>>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城市化进程,建立城乡结合的可选择、可转换、可衔接的社会保险体系,根据**精神,拟在本市郊区开展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试点,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一、基本框架郊区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内容,参加镇保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职工或个人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其在本市城乡单位流动就业时,根据可选择、可转换、可衔接的原则,予以转移接续个人社会保险关系。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并鼓励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二、试点范围(一)镇保试点范围暂确定为松江新城及浦江、安亭、朱家……查看全文>>
为切实维护本市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市建筑业行业特点,提出如下意见:一、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保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建立各方参与与自我维权相结合、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置保障相衔接、系统规划与重点突破相统一的具有**特点的建筑业农民工维权体系,将国务院提出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队伍整体素质,为加……查看全文>>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快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促进劳动者的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要求,坚持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职业培训指导服务,进一步整合教育培训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政府引导和扶持作用,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创新培养机制,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坚持高端带动,梯次发展,推进校企合作、企业培养、技能竞赛、高师带徒、网上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提升技能劳动者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效缓解劳动力的结……查看全文>>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补贴培训机制,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本市将为就业有困难、需要提高职业技能素质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帐户”(以下简称“培训个人帐户”),发放“职业培训帐户卡”(以下简称“培训帐户卡”),在现有政府补贴培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劳动者持卡参加培训。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培训个人帐户的建立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就业有困难、需要提高职业技能素质的劳动者,可以凭本人《劳动手册》、身份证或社保卡(其中非本市身份证号码的须提供本市户籍证明),就近到各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申请建立本人的培训个人帐户,领取培训帐户卡。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工作人员应根据**市劳动保障信息管……查看全文>>
为进一步降低初创期的创业成本,切实加大对初创期创业组织的鼓励扶持力度,现就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实施补贴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的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市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二、关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一)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季或半年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本市职工月……查看全文>>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本市就业局势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提出如下意见: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六)被征……查看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号)的精神,现就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要加强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的协调和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在政府宏观管理中的作用。二、本市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要从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加强对系……查看全文>>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就业机制,大力推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含郊区农村征地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力争20**-20**年本市每年实现新增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岗位10万个的工作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加强对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特别是青年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不仅是为建设新郊区、新农村培育一大批合格的劳动者,而且也是促进他们向非农就业转移的重要举措。20**-20**年,本市每年要通过为5万名农村富余劳动力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帐户,调动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职业技能和实现素质就业;要依托中职学校和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查看全文>>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号),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一、在本市用人单位从事具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职业(工种)的所有人员,应当取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之一)。其中,热力司炉工、起重工、维修电工、汽车驾驶员可以持**市质量技术监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具体规定见下表。工种对应证书作业类别发证单位热力司炉工《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锅炉作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重工《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查看全文>>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号令)、《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号)、《关于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第**号)及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为安置对象)任务、组织他们进行生产经营自救,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劳动密集型……查看全文>>
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20**年**市促进就业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当前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对就业特别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特困人员”)开展就业援助。为进一步做好就业特困人员的确认和安置工作,从本市实际出发,现制订若干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就业特困人员的界定就业特困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处于劳动年龄段人员中,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迫切、就业能力特别差、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能实现就业,个人及家庭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以下简称“低保”)的失业、协保人员。本意见所称的“失业人员”是指按规定进……查看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工作职责,现就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组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设立的,以促进就业为目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无偿的就业服务,帮助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的公益性机构。(一)市就业促进中心是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就业服务工作的指导和业务管理,并对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实行业务指导。(二)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是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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