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矿山排渣、电厂排灰、油田开发、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用地,以及淘金、挖沙、取土、地质勘探等各类临时使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第三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均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土地复垦规划应根据自然条件和土地破坏程度,确定复……查看全文>>
1993年2月23日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矿山排渣、电厂排灰、油田开发、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用地,以及淘金、挖沙、取土、地质勘探等各类临时使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第三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均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土地复垦规划应根据自然条件和……查看全文>>
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1993年11月22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3年12月22日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复垦规定和计划;(三)审查所批建设项目中有关土地复垦的方案;(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复垦标准;(五)监督检查土地复垦情况,并负责对复垦的土地进行验收;(六)办理复垦后土地的登……查看全文>>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3月1日起施行2013-01-07|作者:刘振国|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大中小】【打印】【关闭】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日前签署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发布《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土地复垦工作。《办法》经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包括总则、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土地复垦验收、土地复垦激励措施、土地复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计54条。《办法》规定,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矿山排渣、电厂排灰、油田开发、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用地,以及淘金、挖沙、取土、地质勘探等各类临时使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第三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均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土地复垦规划应根据自然条件和土地破坏程度,确定复……查看全文>>
1993年2月23日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矿山排渣、电厂排灰、油田开发、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用地,以及淘金、挖沙、取土、地质勘探等各类临时使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第三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均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土地复垦规划应根据自然条件和……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矿山排渣、电厂排灰、油田开发、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用地,以及淘金、挖沙、取土、地质勘探等各类临时使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第三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均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土地复垦规划应根据自然条件和土地破坏程度,确定复……查看全文>>
《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的说明《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的说明2012年1月18日同志们:“十一五”时期是我区经济社会蓬勃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加快发展,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构建金三角,再造新**”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因此,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区委规划建议,区政府开始抓紧编制《“十一五”规划纲要》。在各部门形成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形成了《纲要》初稿;区政府召开了常务会议,对《规划纲要》进行了研究、充实和完善。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省有关“十一五”规划精神和《市十一五年规划》。下面我就《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的编制作简要说明。一、“十一五”期间我区经……查看全文>>
《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的说明《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的说明2006年1月18日同志们:“十一五”时期是我区经济社会蓬勃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加快发展,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构建金三角,再造新**”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因此,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区委规划建议,区政府开始抓紧编制《“十一五”规划纲要》。在各部门形成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形成了《纲要》初稿;区政府召开了常务会议,对《规划纲要》进行了研究、充实和完善。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省有关“十一五”规划精神和《市十一五年规划》。下面我就《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的编制作简要说明。一、“十一五”期间我区经……查看全文>>
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五”发展规划纲要(草案)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导和推动我国大学科技园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明确“十五”期间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方向、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所确定的有关任务,科技部、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五”发展规划纲要》,现刊发如下: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五”发展规划纲要(草案)(2001年5月10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明确“十……查看全文>>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全文)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正式发布,纲要有20篇,共计80章。第一篇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发展理念第一章发展环境第二章指导思想第三章主要目标第四章发展理念第五章发展主线第二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第六章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第七章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八章构建激励创新的体制机制第九章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第十章拓展发展动力新空间第三篇构建发展新体制第十一章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第十二章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第十三章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第十四章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第十五章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第十六章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第十七章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第四篇推进农业现……查看全文>>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要点1、现代农业【1】推进农业与旅游休闲、教育文化、健康养生等深度融合,发展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创意农业等新业态。【2】积极开展境外农业合作开发,建立规模化海外生产加工储运基地,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跨国公司。【3】扶持发展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建设500个全程机械化示范县,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70%左右。【5】鼓励和支持工商资本投资现代农业,促进农商联盟等新型经营模式发展。【6】发展现代种业,培育壮大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龙头企业。【7】加快发展涉农电子商务。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2、网络经济……查看全文>>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土地整治对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提高农村土地质量和效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提高灌溉保证率,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农业生产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项目区内田,水,路,林进行全域规划,全面设计,将直接改善项目区内灌溉不力,交通不畅,土地产出低下的问题。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工作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要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国务院……查看全文>>
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的要求,为保证我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目的意义、指导原则及主要方法(一)目的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的决策部署及我省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精神,为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黑龙江省土地整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和《黑龙江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查看全文>>
xx县土地储备总体规划近年来,我县建设工作围绕城市经营发展战略,建设投入逐年加大,县城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实现全县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城市经营体制机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对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运营实际,编制土地储备中期规划(2012—2015年)和长期规划(2016—2020年)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查看全文>>
编制土地储备规划的必要性2006-12-14土地储备规划是以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为主要规划对象,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土地市场状况、二次产业发展为依据,对区域土地的收购储备和出让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如何构架土地储备规划的体系并进行科学编制,以发挥该规划的作用,尚需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继续探索。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是土地储备制度完善和创新的需要土地储备工作对完善土地一级市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提升国有土地资产价值,提供城市建设资金等诸多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在本轮房地产市场过热的情况下,土地储备与出让的主观性、随意性、无计划性等问题逐步显现。土地储……查看全文>>
福泉市土地储备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黔南州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黔南府办函〔2015〕150)号)和《黔南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土地储备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南国土资发〔2016〕7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全市土地储备规划编制工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商业、工业等建设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态势下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统筹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增量与存量的用地指标问题,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与节约集……查看全文>>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土地确权办〔2011〕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抓紧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于10月20日前将设区市实施方案报省土地确权办。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刘瑞宽66771670于丽芳66771597传真:66771546)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1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查看全文>>
城镇住房用地土地登记分割实施细则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挥土地登记在规范土地市场交易、土地资产监管等方面的作用,维护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通知》(甘国土资籍[2002]4号)、《关于城镇住房用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土资发[2002]142号)为依据,特制定城镇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实施细则如下:一、范围及对象城镇住房用地登记范围包括已购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三大类。已购公有住房指……查看全文>>
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保证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从整体上看,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土地登记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进一步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准确把握土地登记基本要素1.严格统一土地登记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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