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养必良好,管必到位”的目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养护建设管理办法》和《**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境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其中,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为社会提供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49号)、《山东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号)和《济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包括利用大型公共汽车、电车、小型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从事的各类客运经营活动。第三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优先发展大型公共汽车、电车,加快快速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发展给予扶持。鼓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多家经营、竞争发展。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第四条市、县……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全区道路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区、乡(镇、街)、村(居)联合或自行建设的公路。本暂行办法所称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定的区、乡(镇、街)、村(居)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边沟、用地和设施。(办法中街、居,是指含有农村公路的街道、居委会,下同。)第二条公路是区、乡(镇、街)、村(居)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以及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三条公路养护管理贯彻“综合治……查看全文>>
一、根据**市预算管理办法,交通战备(含邮电通信,以下同)所需要的资金,按基本建设、措施项目、流动资金、事业费等现行规定,采取多种渠道的办法解决。二、交通战备资金分为战备工程设施投资、战备物资储备资金、战备事业费和维修管理费。三、交通战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市交通战备资金可使用于**市及郊县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市政工程、市内邮电通信等部门的有关交通、通信战备项目和市牵头组织举行的综合性战备训练及演练。(一)交通战备工程设施投资。主要用于建设战备公路、战备航道、市内及郊县战备邮电通信、战备桥库等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各级交通、通信战时指挥所,车辆、船舶战时检修基地,车辆隐蔽点、船舶疏散点、枢纽、桥梁……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全区道路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区、乡(镇、街)、村(居)联合或自行建设的公路。本暂行办法所称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定的区、乡(镇、街)、村(居)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边沟、用地和设施。(办法中街、居,是指含有农村公路的街道、居委会,下同。)第二条公路是区、乡(镇、街)、村(居)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以及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三条公路养护管理贯彻“综合治……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路况改善的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第三条*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本市的公路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处设置的*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养路费,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养路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养路费。第四条市公路管理处应当加强对代征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代征养路费的单位应当单独设立养……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邮政通信安全、畅通,加强邮政通信市场管理,提高邮政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邮政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通信事业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通信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通信的合法权益。邮政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实施现代化管理。第四条*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通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民政、市容环卫、技术监督、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开展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保证邮政通信安……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道路交通管理应贯彻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开展道路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全体成员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第五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规……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路况改善的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第三条**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本市的公路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处设置的**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养征办)负责征收养路费,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养路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养……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车辆管理和使用,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局办公室是局机关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车辆的统一调度、维修、保养、年检、保险等,负责局专职驾驶员的管理,负责定期公布车辆管理使用情况。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第三条局机关所有车辆(除老干部科车辆外)由办公室集中统一调度、使用和管理。第四条需要公务用车的处室直接向办公室驾驶班提出申请,由驾驶班班长派车并登记用车情况。市区内公务用车,持驾驶执照半年以上者可以自驾。第五条市区内公务用车,使用完毕,当日应将车辆停放在单位内并将车辆钥匙归还驾驶班班长,如有特殊情况,可直接向驾驶班班长说明情况并事后及时归还。第六条公务车……查看全文>>
岗位责任制是指各处室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厅总体职能和处室职能,明确职能分解后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一、岗位责任制的原则1.因事设岗、职责相称;2.权责一致、责任分明;3.任务清楚、要求明确;4.责任到人、便于考核。二、领导岗位承担一岗双责,既要抓好处室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建、廉政和思想政治工作。三、岗位责任制主要内容1.处室的主要职能;2.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3.ab岗工作制。四、岗位责任制由各处室负责制定,报厅人事处和监察室备案。五、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养护和改善公路的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核发车辆号牌的机动车、畜力车和营业性人力车(以下简称车辆)养路费的征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养路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养路费的征收和管理。第四条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辆所有人),除国家规定免征养路费者外,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养路费。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准减征养路费的,按核定的减征费额缴纳。按规……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专项事业费。第三条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各地养路费征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组建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县体负责实施。其他任何单……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土地、水利、规划、城建、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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