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高检发(201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已于2010年8月27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第127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年九月一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2001年全国第一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强化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查看全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xx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我为xx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按照院党组分工,我协助检察长分管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控告申诉、司法警察和计财装备等工作。自担任现职以来,在县委和市检察院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交办事项和代表建议,忠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勤政廉政和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等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适应不断……查看全文>>
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财行[2005]243号【发布日期】2005-09-27【生效日期】2005-09-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的意见(财行[2005]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机关业务经费实际需要情况,制定分类别、分阶段的县级司法机关经费基本保障标准”的要求,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检察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查看全文>>
高检发(201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已于2010年8月27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第127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年九月一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2001年全国第一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强化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法释〔2013〕15号【发布日期】2013-06-17【生效日期】2013-06-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17日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查看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沟通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增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机制、具体业务等方面的交流沟通,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两院经共同协商,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沟通机制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予参照执行。特此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第一篇:江苏省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通知-地方司法规范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检发办字[2014]62号)各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院2014年第7次检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8月4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有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查看全文>>
第一篇: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银检发〔2013〕3号)各县(区、市)人民检察院,市院控申处、案管中心、民行处:《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试行)》已于2012年12月28日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3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院民行处反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1月6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试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查看全文>>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的通知(鄂检发[2012]53号)各市、州、分院,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省院领导成员变化情况,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为进一步明确省院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切实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省院领导班子成员变动的实际情况,修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敬大力(党组……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发布文号】高检会[1995]26号【发布日期】1995-08-01【生效日期】1995-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总署关于在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中加强协作的通知(高检会[199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加强检察、公安、法院、税务、银行……查看全文>>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规定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为了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进一步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制约,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重申如下,各地应当认真执行: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要案线索,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受理要案线索后七日以内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不得瞒报。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在决定立案侦查、逮捕之日起三日以内……查看全文>>
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公通字[1992]21号【发布日期】1992-03-09【生效日期】1992-03-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好实行警阶制准备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阶条例(草案)》已经国务院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初次审议。近年来,各地公安政法机关在整顿队伍纪律作风、纯洁组织、理顺体制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为实行警阶制创造了一定条件。现在,必须进一步抓紧做好实行警阶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便……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文号】[88]公(审)字36号【发布日期】1988-04-16【生效日期】1988-04-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看守所秩序的通知(1988年4月16日<88>公(审)字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近两年来,一些看守所的在押人犯中又出现了“牢头狱霸”。他们在看守所里拉帮结伙,寻衅哄闹,对抗审查,任意欺压、凌辱、殴打同监人犯,甚至发生有的人犯被打伤致残,有的被活活打死的情况。“牢头狱霸”的存在,严重地破坏了监管工作秩序,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社会上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损……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5〕24号【发布日期】2015-12-28【生效日期】201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28日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查看全文>>
贵州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12-04【生效日期】2002-12-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际,现就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提出以下意见。一、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查看全文>>
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12月)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以下简称监护侵害行为)的有关工作制定本意见。一、一般规定1.本意见所称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2.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查看全文>>
第一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实行异地审理的通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实行异地审理的通知--浙高法〔2008〕30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实行异地审理的通知(浙高法〔2008〕307号2008年11月17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确保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为法院工作人员刑事案件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际,通知如下:一、以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按以下原……查看全文>>
2011-03-18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依法惩治交通肇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刑事司法实践,现就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关于定罪的有关问题1、交通肇事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2、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指饮酒后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2mg/ml时驾驶机动……查看全文>>
湘高发(2012)3号文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确保全省财产犯罪案件的量刑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二万元。二、刑法第二百六四条盗窃罪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千元;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二万元;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十万元。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3、……查看全文>>
的通知法发〔200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七月八日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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