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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包含两项内容,一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审判独立;而是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即检察独立。这种独立,是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只强调独立于行政,而并不独立于立法,人民法院、检察院必须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另外,还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些,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这种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法官、检察官的个人独立。这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重在强调法官个人独立有明显的不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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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学共建”座谈会,我院付立庆副教授到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李检察长首先致辞,她代表通州院党组和检察院对人大法学院多年的支持表示感谢,对付立庆副教授来院挂职表示热烈的欢迎。她表示,高校和检察院合作开展挂职,是从人民大学开始的,希望付立庆副检察长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带动通州检察院与人大法学院之间的全方位合作,共同开展课题研究、学术论坛等活动,夯实检察院理论基础。韩院长在讲话中表示,感谢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人大法学院的信任和对人大法学院教学理念的认可。人大法学院作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创办的第一所正规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关注中国问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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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9-17作者:关键字:一、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的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单位或个人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二、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置换、购买、转让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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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依法惩治盗窃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两高”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读数额标准之考量“数额较大”之特别规定四类特殊盗窃行为之认定不起诉或免除处罚之规定文物保护之特别规定财物数额之认定方法盗窃未遂之处理单位组织指使盗窃之处理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情况。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就《解释》所涉焦点事项予以了详细解读。司法解释出台背景【焦点】盗窃犯罪是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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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解释》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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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日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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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9〕382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政权建设,是依法应当严厉打击的严重犯罪之一。依法侦查、起诉、审判好此类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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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年7月15日在北京召开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会议总结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所取得的经验,分析了当前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面临的严峻形势,研究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成了具体意见。会议纪要如下:一、与会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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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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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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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09〕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政权建设,是依法应当严厉打击的严重犯罪之一。依法侦查、起诉、审判好此类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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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我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向会议报告工作,请予审议。2005年主要工作回顾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在中共xiexiebang.com市委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和富民强市目标,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与时俱进弘扬xiexiebang.com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加快推进依法治市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快速、科学协调发展,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一年来,召开了9次人大常委会会议,14次主任会议。开展了4项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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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我受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xx同志的委托,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20xx年的主要工作回顾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抓重点、善统筹、强监督、重实效、促发展、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不断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各项工作更主动、更规范、更务实、更富有成效,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我市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一、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扎实推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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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407【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9-01-24【生效日期】1989-01-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试行办法(1988年12月25日大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9年1月24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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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6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05-22【生效日期】1993-05-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3日甘肃省兰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22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市人大常务会依法行使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职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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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公发[1994]15号【发布日期】1994-09-09【生效日期】1994-09-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次调整部分人民警察警衔的通知(公发〔199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解决首次评授警衔后出现的一些问题,国务院评授警衔工作协调小组决定,再对部分人民警察警衔进行一次调整。现通知如下:一、调整的对象和条件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二级警员至二级警监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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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发布文号】高检会[1995]26号【发布日期】1995-08-01【生效日期】1995-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在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中加强协作的通知(高检会[199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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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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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实施日期】19870311【章名】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当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问题,仍然很突出。仅据湖南省1986年1月至5月底统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案件有四百六十四件,其中移送不出去的就占百分之二十四点八,致使一批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现特作如下通知:(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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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实施日期】19870311【章名】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当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问题,仍然很突出。仅据湖南省1986年1月至5月底统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案件有四百六十四件,其中移送不出去的就占百分之二十四点八,致使一批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现特作如下通知:(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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