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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逐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单位党政正职是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者;党政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纪委书记负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责任。一、责任内容(一)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对党风廉政建设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二)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行政方面每年召开一次廉洁从业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并按计划推进落实。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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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集团深入开展发展提升年活动精神,围绕中心争创“四个一流”奋斗目标,促进收费业务技能和文明服务的提升,营造爱岗敬业的良好氛围,管理中心拟开展收费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现将具体实施方案拟定如下:一、指导思想通过在收费岗位开展“比技能、树标兵、强素质、塑形象”的大练兵大比武活动,提高收费人员的业务技能,激发工作热情,培育收费人员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职业理念,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打造一支能吃苦耐劳、技术精湛、服务规范的收费队伍,推动收费工作继续健康发展。二、活动内容及形式第一阶段(2011年5月至8月)。(一)管理所(站)大练兵初评收费站进行个人之间的评比,评选出微笑天使。对收费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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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ii1总则...............................................................................12范围...............................................................................13规范性引用文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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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细则。第二条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企业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第三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在施项目。第二章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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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目标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一次性合格率95%以上。为保证本工程的质量目标的顺利取得,我项目部拟在该工程现阶段的施工过程中,加大对劳务组的管理力度,根据现场实测实量的结果,对超出规范的部分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二、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项目部人员安排1.项目部人员安排1.1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其工作分工负责情况如下):组长:项目经理1.2具体负责工程(或班组)技术交底和质量安全、施工进度、文明施工的具体落实工作,对经过实测实量超出规范部位的安排人员进行整改,并配合项目部质量员做好实测实量工作。副组长:技术总工1.3负责具体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和协调,督促劳务班组对本栋号的具体质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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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监督发〔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实施细则》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情况、认真听取和采纳地方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的监管原则,强化了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和禁止吸烟内容,完善了卫生监管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全面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实施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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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细则法律依据的规定。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缴纳营业税劳务范围进行界定的规定。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只是个别文字上作了修改,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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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成文日期:2008-12-15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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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2008-12-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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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成文日期:2011-10-28《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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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现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部长陈敏章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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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发布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主任李斌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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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珍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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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决定对《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区的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需要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应当优先发展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满足医疗发展需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鼓励单位或个人开办专科医院、门诊部及诊所等医疗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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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细则法律依据的规定。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缴纳营业税劳务范围进行界定的规定。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只是个别文字上作了修改,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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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成文日期:2008-12-15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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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2008-12-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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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成文日期:2011-10-28《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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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试行)市公安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申请人和法人申请人。自然人申请人是指由本人直接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法人申请人是指组织本单位合同工人集体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境内来津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第四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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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市人力社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居住证持有人,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积分。第三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指标组成,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具体指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确定。第四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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