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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我矿“创争”活动和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职工行为,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执行力,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品行习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计划安排。矿在安排每年度生产和工作计划的同时,同步安排职工品行习练计划。品行习练计划按照集团公司“五必训”(在岗人员必训、新员工必训、新任干部必训、“三违”人员必训、入党纳新对象必训)原则,并结合矿当年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干部(含工程技术人员)和入党纳新对象品行习练计划由政工部提出,“三违”人员的品行习练计划由安监部提出,其他人员的品行习练计划由财资部提出。政工部负责计划的汇总,报矿品行习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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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为了增强全矿各级干部的安全履职意识,确保安全履职到位,矿研究制定《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抄报:集团公司党委、行政抄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党委宣传部、矿领导、副总、井领导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一、督导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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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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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为了增强全矿各级干部的安全履职意识,确保安全履职到位,矿研究制定《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抄报:集团公司党委、行政抄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党委宣传部、矿领导、副总、井领导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一、督导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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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关于印发《最高人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0月29日,最高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于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执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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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安全,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及教师在学校和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规定所称特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重度中毒20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9人或重伤、重度中毒10-19人的事故。第三条保障中小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教育、公安、建设、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监察。第四条市、县(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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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我矿“创争”活动和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职工行为,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执行力,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品行习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计划安排。矿在安排每年度生产和工作计划的同时,同步安排职工品行习练计划。品行习练计划按照集团公司“五必训”(在岗人员必训、新员工必训、新任干部必训、“三违”人员必训、入党纳新对象必训)原则,并结合矿当年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干部(含工程技术人员)和入党纳新对象品行习练计划由政工部提出,“三违”人员的品行习练计划由安监部提出,其他人员的品行习练计划由财资部提出。政工部负责计划的汇总,报矿品行习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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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我矿“创争”活动和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职工行为,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执行力,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品行习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计划安排。矿在安排每年度生产和工作计划的同时,同步安排职工品行习练计划。品行习练计划按照集团公司“五必训”(在岗人员必训、新员工必训、新任干部必训、“三违”人员必训、入党纳新对象必训)原则,并结合矿当年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干部(含工程技术人员)和入党纳新对象品行习练计划由政工部提出,“三违”人员的品行习练计划由安监部提出,其他人员的品行习练计划由财资部提出。政工部负责计划的汇总,报矿品行习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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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为了增强全矿各级干部的安全履职意识,确保安全履职到位,矿研究制定《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抄报:集团公司党委、行政抄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党委宣传部、矿领导、副总、井领导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一、督导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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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我矿“创争”活动和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职工行为,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执行力,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职工品行习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计划安排。矿在安排每年度生产和工作计划的同时,同步安排职工品行习练计划。品行习练计划按照集团公司“五必训”(在岗人员必训、新员工必训、新任干部必训、“三违”人员必训、入党纳新对象必训)原则,并结合矿当年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干部(含工程技术人员)和入党纳新对象品行习练计划由政工部提出,“三违”人员的品行习练计划由安监部提出,其他人员的品行习练计划由财资部提出。政工部负责计划的汇总,报矿品行习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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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其它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机关、窗口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一)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野蛮执法的;2、履行审判、裁决、处罚、调处等职能过程中显失公正,甚至徇私枉法,构成错案的;3、偏袒、保护社会邪恶、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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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一、督导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二、督导范围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1、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三、督导时间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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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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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5年任期内应保持稳定该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范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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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5年任期内应保持稳定该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范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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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我厅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教育部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立和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教育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是。新任职的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处、科级领导干部;被反映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或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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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5年任期内应保持稳定该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范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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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一、督导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二、督导范围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⒉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⒊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⒋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⒌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三违”治理指标者;⒍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三、督导……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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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为了增强全矿各级干部的安全履职意识,确保安全履职到位,矿研究制定《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抄报:集团公司党委、行政抄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党委宣传部、矿领导、副总、井领导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一、督导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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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我厅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教育部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立和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教育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是。新任职的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处、科级领导干部;被反映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或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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