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保障城区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我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建立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为基本措施。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根据本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需求确定。第三条1997年我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月人均生活费100元。今后,可随着物价增幅进行调整。第四条凡持有本市城区(不含郊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不含购买的户口和暂住户口),月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无产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第五条核定城区居民家庭收入的依据(一)家庭成员的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二)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劳动获得的收入;(三)家庭资产增值的收入;(四)学生在校读书享受……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预算内外收支相关、接受财政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监督检查。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财政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财税监督检查局,具体负责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财税监督检查局的指导。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财……查看全文>>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平等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每年对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第三条按照公开透明原则,河南省2008年度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要在网上操作,采购人和协议供货生产厂商及生产厂商授权的协议供货服务单位要配备相应设备,安排专门人员,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为与财政年度吻合,2008年河南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有效期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08……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严格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或人员,对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审执行、内部制约制度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应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检查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具检查报告,作出基本评价,提出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第三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四条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以下简称“协议供货项目”)的实施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及其所提供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并以承诺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因特殊情况,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可通过其他采购方式确定。第四条规格或标……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开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依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15号)和《开封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办法》(汴财统〔2007〕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工作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产……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查看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我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家财政法律、法规,促进依法理财,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财政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有效运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分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执法责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分局长为领导小组长。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财政分局各股室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安排、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分工第五条财政分局是镇政府主管财政收支、政府采购、财税政策、财务会计、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财政、税收……查看全文>>
一、为了保持我局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和规范我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建立本制度。二、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倾听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帮助解决各种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三、对待来电、来访要热情周到,耐心听、认真记、主动问、尽心答。能够解决的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力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发阶段。四、我局受理的信访件……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蓄滞洪区是指《暂行办法》附录中所列的蓄滞洪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是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方案,按照调度权限发布分洪命令后所实施的蓄滞洪水行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政府为了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所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损失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补偿。第五条补偿资金的管理应当遵……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监督,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本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和财务隶属关系……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活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业务报告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二)注册会计师提示、协助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会计资料;(三)注册会计师违反规定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四)注册会计师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4部分资金构成:(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纳入省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实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三)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四)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以降低全省单位gdp能耗为目标,重点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为主、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专款专……查看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34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改革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办法,逐步推行财政支持“三农”资金直接补贴农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是指将财政部门安排的发展农业生产、扶持农民、支持农村社会事业的资金,委托给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农民的管理方式。第三条直接补贴农民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实行“政府制……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规范使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称财政专项资金,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项资金。具体包括:(一)、用于支持工农业生产、文教卫生、科技事业发展的各类专款;(二)、用于储备重要商品和物资的各种储备费用;(三)、用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专款补助;(四)、用于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生产、生活和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各类专项补助;(五)、其它财政专项拨款。第三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监控机制,加强源头控制。严格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需申请上级支持的项目,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把……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完善财政制度,推进财政改革,规范财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81号令〕)、《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2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办法》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重庆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委办〔2003〕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政府财政、审计及监察部门在各自职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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