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第四条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第五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第三章补贴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第七条补贴对象。具有河北省农业户口……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及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以及国家、省安排城市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四)国债、政府担保融资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五)城市资产经营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第四条城市建设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政府采购,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财政制度,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努力探索“会计集中核算制”向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制的过度途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批转的《武威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甘肃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兰州市中心支行印发》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哦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财政国库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单位以及资金额度达到规定直接支付限额饿所有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财政性资金:(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第四条国库单一……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支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财政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为加强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政府与市场职能划分的原则,减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央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以及用于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减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支持*、省、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二)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三)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四)补助提高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能力项目;(五)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开展的排污……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中央预算……查看全文>>
为了进一步地明确市、区二级的财权事权,实现财权与事权的相统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文件精神,参照兄弟设区市的经验,结合我市现状,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根据科学发展观要求,在坚持原“分税制”财政体制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城区收入范围,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矛盾,规范收入秩序,调动市、区政府培植财源、做大做优财政“蛋糕”的积极性,实现财政工作健康、有序、良性地发展。二、基本原则1、积极稳妥,保证市、区财政平稳运行,保证收入规模和财力的既得利益。2、坚持谁发展、谁受益,发展快、多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市、区发展经济、……查看全文>>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快本市合流污水的治理,确保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资金来源,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排水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第五条(收费计算)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第六条(排水量计……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市工业“废气”、“废水”排放试行标准》,均应当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在缴纳排污费后,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三条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附表略)执行。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毒有害物质时,应当按其超过排放标准的情况,分别测算,逐项累计。第四条本……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科学技术经费的宏观管理,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改革拨款制度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第七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七五”计划)开始,本市地方科学技术经费(包括**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和本市地方独立科学研究机构经费)拨款的增长应高于本市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由**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和**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商定后,予以安排落实。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和本市其他有关专业银行应在全市资金综合平……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和单位支付相结合,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物品管理工作程序,防止国家财产损失,根据《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罚没物品,是指执纪、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刑罚所收缴的物品、无法退还失主的赃物、无主物,以及在执法活动中取得应当上缴财政的其他物品。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设立罚没物品保管帐目,建立健全物品管理工作制度。第四条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罚没物品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没收物品收据”。扣押物品转为罚没物品时……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促进我省服务业跨越发展,全面提升我省服务业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简称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引导资金的设立和使用第二条引导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公益性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引导资金采取补助与银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对公益性服务业项目给予补助;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占引导资金总额的40%,贴息资金占引导资金总额的60%,同时继续研究探索其他支持方式。省政府对发……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区财政局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人(即采购单位,下同)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与预算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家财政法律、法规,促进依法理财,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财政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有效运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分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执法责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分局长为领导小组长。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财政分局各股室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安排、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分工第五条财政分局是镇政府主管财政收支、政府采购、财税政策、财务会计、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财政、税收……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蓄滞洪区是指《暂行办法》附录中所列的蓄滞洪区。国家蓄滞洪区运用是指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方案,按照调度权限发布分洪命令后所实施的蓄滞洪水行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政府为了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所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损失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补偿。第五条补偿资金的管理应当遵……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监督,加强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本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和财务隶属关系……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活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业务报告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二)注册会计师提示、协助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会计资料;(三)注册会计师违反规定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四)注册会计师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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