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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为妥善做好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六人社〔2015〕2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参保缴费(一)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以2015年6月1日后工程剩余总造价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1、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2、未在我市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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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单位: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府办发[2004]135号发布日期:2004-10-11执行日期:2004-10-11六盘水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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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的大河锦悦城(一期工程)1#楼大河锦悦国际酒店、2#楼大河锦悦写字楼、3#大河锦悦楼公寓式写字楼、a区地下停车工程项目,我单位已中标,现已进入施工阶段,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施工合同,保证工程如期竣工。二、甲方工程款拨付后,按合同约定及时给劳务方付款,并审核劳务方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花名册,监督劳务方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不得发给“包工头”个人。否则如出现包工头携款逃逸或挪用农民工工资,本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三、监督劳务企业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档案,签订劳动合同,施工现场设置维权信息公示牌。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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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文件宝政发[2011]34号—————————————————————————————————————一一————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九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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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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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释义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现公司对社会保险参保员工的规范如下:参保原则(一)一般员工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入职日期为每自然月15日之前(包含15日)的将于当月增员保险,于15日之后入职的将于次月增员保险。2、公司员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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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管理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执行部门为财务部,工作职责包括:1.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以及缴纳保险人员名单的提交;2.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的咨询、解答;2.财务部负责社会保险的执行与办理;3.财务部负责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第五条参保范围(一)公司现有在册在岗正式员工(不含借调、兼职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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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7-28主导部门:行政中心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本细则。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各分公司、中心在职正式员工。三、管理部门。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在册在职员工的社会保险办理。四、社会保险的种类、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1、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2、缴费基数:按照本公司所在地的政策规定执行;3、缴费比例。按照本公司所在地的政策规定执行。五、员工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具有唯一不变性。个人帐户均为个人新或旧身份证号,个人账户是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的,用于记录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账户。本人不论在哪里就业,个人账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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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总则..........................................................................................................................3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3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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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宣传提纲一、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二、参保范围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三、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四、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一)员工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在本市已办理失业登记,本人有求职要求。五、待遇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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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八号)《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九日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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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7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履行。市长:王岐山二○○七年六月十四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第四、五项修改为:“(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项目。”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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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分别简称单位、职工)。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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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已于2011年4月2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学勇二○一一年五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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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臵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臵。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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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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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厅对《黑龙江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印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对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二、对在本通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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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发文机关】:【文号】:豫劳社职技[2005]61号【成文时间】:2005-08-10【主题词】: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推动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审批。举办实施初级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实施初、中级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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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辽市劳社发[2007]21号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规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社会保障部(辽价发[2005]10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审批程序和制度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单位和个人在获得筹设批准书并完成筹设的,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同时提交相应申办材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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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蚌埠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春雨二○一二年七月十日蚌埠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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