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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项目现已由我公司中标,为确保在该项目务工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作出如下承诺: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二、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三、本公司按月以货币形式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手中,并张榜公布工资表,接受你单位监督。四、告知农民工享有合法权益内容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五、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一)本项目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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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承诺书为规范我单位劳务人工费和劳务工工资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劳动合同法》等文件规定,对于向做如下承诺:一、我单位/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部门的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依法进行施工作业和用工管理,不使用未培训的社会闲散人员。我方提供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员基本情况表。二、我单位使用劳务工人,依法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约定劳务作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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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工资支付承诺书》通知为规范在本公司承建工程单位职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承建工程单位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问题,确保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工资支付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现就《承诺书》签订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签订范围。承建本公司发包工程的所有企业。二、责任部门。按照管工程、管队伍的原则,所有在建工程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自下文之日起10日内与承建企业补签《承诺书》。新建工程由合同签订部门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负责与施工企业签订《承诺书》。三、《承诺书》签订后由主管部门在一周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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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单位名称:秦皇岛市有限公司本人进入秦皇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公司根据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通知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本人在充分了解到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清楚本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及不购买社会保险可能存在的风险后,仍然决定放弃公司给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现就本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相关事宜做出如下申请和说明:一、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不强制为本人在社保机构统一缴纳社会保险,而由本人自行决定或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二、本人承诺因公司按照本申请要求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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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一、登记范围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二、报送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4.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三、办理程序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四、注意事项1.在市工商局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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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劳社〔2009〕69号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解决我市部分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社会保险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以下简称超龄固定工),可申请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在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过并通过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就业手续;-1-(三)在国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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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7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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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为了及时处理好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自《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称《条例》)实施之日起,其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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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2]258号贯彻《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省劳动保障厅鲁劳社[2002]44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处理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十三)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如遇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期限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医疗期满,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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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49号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劳动保障各项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工作,方便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事务和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按照国家《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和银联标准卡规范统一制作、为持卡人办理劳动保障和金融服务等事务的电子凭证。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正面以蓝色或绿色为底色,印有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个人基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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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改善就业环境,现就建立长效帮扶机制,援助“零就业家庭”等十类困难就业人员,提出以下意见: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下岗及登记失业人员,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相应扶持政策。(一)4050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零就业家庭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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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老[2010]23号2010年2月1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退休(职)的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程序1.退休(职)申报主体。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失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负责申报。2.……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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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加班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5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计算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仍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二)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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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203【发布文号】津劳办[2001]240号【发布日期】2001-08-02【生效日期】2001-08-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津劳办〔2001〕240号二00一年八月二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办理退休审批的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时,应由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明于当月20日之前送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分中心接到资料后,对其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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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2010-09-15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直实际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1、2008年市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50元,按高于保障线标准30%计算,居住在市区的遗属,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325元。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经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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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129号)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其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三)已参加社会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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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民政部/财政部【颁布日期】19800213【实施日期】19800213【章名】通知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章名】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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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事厅文件河北省财政厅冀人发〔2007〕70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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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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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及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二、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到专业所......一、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及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二、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到专业所在系报到,两名监考人员同时领取试卷、接受任务,检查考试科目与应考对象、应考时间是否相符。三、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持卷直达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清理考场,检查、清除课桌内外的一切杂物。检查课桌是否反向摆放,课桌间距应尽量拉大。四、考前15分钟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逐个核对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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