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发布时间:1995-09-11阅读:257次(国土[籍]【1995】134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为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担保法》,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现就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使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规定如下: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二……查看全文>>
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第33号)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变更上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查看全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1997年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管理,规范抵押登记行为,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查看全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3]国土[籍]字第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在加快改革步伐,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下,为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查看全文>>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规范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方便施工,保护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使用临时用地的原则(一)临时用地由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林业部门负责根据高速公路工程在本辖区内的工程设计临时用地的总数量,按各施工单位申报的临时用地计划及时、分批次……查看全文>>
山东省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颁布日期:文号:(1994年10月13日鲁政发[1994]115号发布,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修改后公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第三条凡在本省城市……查看全文>>
中铁一局电务集团第二十四章临时工程管理办法24.1.总则24.1.1临时工程应结合工程所在地区特征、赣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项目的特点及施工期限,本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于增加本企业经济效益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修建标准应符合安全、防火、防洪、卫生、环保和业主的有关规定,既美观实用又能满足生产及生活的需要。24.1.2为了统一整个项目所属各单位修建临时工程的标准,特制定本办法。各项目部、架子队在规划临时工程时应照此执行。24.2.临时工程的分类及内容临时工程按其规模大小和使用性质划分为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小型临时设施和临时房屋两类。24.2.1……查看全文>>
重庆市临时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临时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美观、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户外广告是指采用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的短期性户外广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发布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下列活动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一)公益性宣传;(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查看全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办发〔2011〕37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修建,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批准期满须自行拆除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售房部、临时基础设施工程。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应严格控制,属……查看全文>>
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渝府发〔2005〕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四月一日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及其所有人、操作人员和乡镇船舶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乡镇自用船舶(以下简称自用船舶)是指村……查看全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一月七日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查看全文>>
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建立我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查看全文>>
颁布日期1999.03.30实施日期1999.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保护及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措施,全面规划,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查看全文>>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90330【实施日期】199901011999年3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保护及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措施,全面规划,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单位和个……查看全文>>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三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第四条总投资……查看全文>>
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行为,保障土地开发整理数量和质量,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耕地开发与土地整理项目的验收,适用于办法。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按照“谁批准、谁验收”原则,由批准项目实施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核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事业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验收。第四条申请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查看全文>>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示范项目是……查看全文>>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第二条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击破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2、建设规模: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公顷,……查看全文>>
【发布单位】813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06-16【生效日期】1993-06-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1993年6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以下简称成片土地开发项目),使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符合全省国土规划和生产力布局,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开发面积应不少于20公顷。第三条第三条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查看全文>>
地质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第一节汛期值班制度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汛期地质灾害值班时间定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1日。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推迟值班时间另行通知。二、汛期值班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做好地质灾害日常预警、预防和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点的监测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巡回检查;在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时,迅速、准确、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联系,为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准确依据。三、在汛期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不得离区外出。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须报经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工作移交。四、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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