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根据《**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词语含义)本办法所称零星建设工程,包括棚户简屋的修建、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本办法所称棚户简屋的修建,是指低于二级旧里标准(不含二级旧里)的居住房屋的加层、升高、拆除重建以及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本办法所称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建制镇的个人在原住房用地或者经规划调整的个人住房用地范围内,建造居住房屋。本办法所称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是指沿城市道路两侧的房屋设置门窗、橱窗、招牌以及其他门面装修、装饰工程。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查看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详细规划,是指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而提出具体规划要求的地区性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各层次总体规划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建设的目标,对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控制性规定的……查看全文>>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保障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使用效能,做好控制地面沉降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系指为取得地面沉降监测、研究数据而由国家投资建造的下列设施:(一)用于土层形变监测的基岩标、分层标和水准点等测量标志;(二)用于地下水动态监测的长期观测井(孔)和孔隙水压力测头孔等设施;(三)为保护以上标志和设施而建造的房屋、防护栏等建筑物、构筑物。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地质矿产局(以下简称市地矿局)负责本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工作,……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第302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系指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文件材料的总称。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地保存,科学地整理,有效地利用。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会同**市档案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办理。……查看全文>>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鼓励采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的建筑节能技术,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规划管理规定如下:一、本规定所称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是依据建设部《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定》行业标准规定,由保温层、保护层和固定材料(粘接剂锚固件等)构成并适用于安装在外墙外表面的非承重保温构造总称。二、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或者《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应当符合市建设交通委制定的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以下统称节能设计标准)。三、自**……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管辖区域内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及其赖以繁殖生长的水域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第四条采捕自然生长和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第五条对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实行重点保护。具体保护品种及其采捕标准名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第……查看全文>>
公司五年规划范文1外科20某某-20某某年发展规划20某某年-20某某年是我科加快发展的关键阶段,科学合理安排发展五年规划,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结合我科实际,提出科室五年发展规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为方向,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把追求社会效益、维护群众利益、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为主要内容,由点及面的开展中医服务内容,强化全科医师有步骤地学习中医理论知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力争五年内科室建设成人人懂中医,住院病人中医药参与率80%,确实保证突出中医特色。二、发展目标通过科学的管理实施,完善各……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复垦规定和计划;(三)审查所批建设项目中有关土地复垦的方案;(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复垦标准;(五)监督检查土地复垦情况,并负责对复垦的土地进行验收;(六)办理复垦后土地的登记发证;(七)办理其他有关土复垦的事宜。第四条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推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第三条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订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面与规模;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与布局;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四条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或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区、自治州、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包括县、自治……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法处理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市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区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审批权限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并组织实施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委、建设交通委、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第四条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查看全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为了积极推进本区土地出让工作,加快土地出让资金的周转结算,现对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使用规定如下:一、土地出让收入解缴入库(一)区房地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市财政局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根据缴款通知书及缴款书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二)从年1……查看全文>>
城市规划是以发展眼光、科学论证、专家决策为前提,对城市经济结构、空间结构、社会结构发展进行规划,常常包括城市片区规划。具有指导和规范城市建设的重要作用,是城市综合管理的前期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龙头。下面是第一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上半年市规划局工作总结,供您参考。一今年以来,市规划局以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主要职能工作为重点不断完善规划体系,努力提高三个能力(特色规划能力、空间管治能力、有效实施能力),着力加速三个推进(推进城乡统筹、推进阳光规划、推进数字规划),各项工作进展有序。(请管理处、管线处补充修改:1-6月份共完成城市各类规划编制60多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6项,……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查看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落实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其就业,根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房地、公安、医保、民政、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区县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管理工作。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查看全文>>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适用于本办法。但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除外。第四条防治地质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第六条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第七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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