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查看全文>>
为了加强对干部职工队伍的管理,保障国土管理队伍的优化、廉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促进队伍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岗位设置和干部任免(一)科室原则上设一名正职负责人,一名副职。事业单位可参照此规定执行。(二)科室负责人由局党委会研究任命或通过公开竞争上岗产生。需要报县政府党组批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三)局直事业单位负责人由局党委会研究任命或通过公开竞争上岗产生,实行聘任制。(四)科室、局直事业单位负责人原则上要求是国家正式干部,特殊情况也可以是合同干部。(五)科室、局直事业单位负责人在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中,通过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占三分之一以上的就地免……查看全文>>
第一章前言1.1地质灾害主要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软土地基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1.2编制目的广州市简称穗,是广东省省会,现辖十区二市,分别是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和从化市、增城市,总面积7434.4平方公里,20*年末户籍总人口为737.67万人。广州市作为广东省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信息中心和华南地区的交通枢纽与重要的贸易口岸,为了实现南拓、北优、东进、西联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城市区域中心地位,落实可持续发展观,实现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协……查看全文>>
第一章第一条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拎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第三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社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事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仿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第六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查看全文>>
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各类地质遗迹管理。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深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第四条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第五条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含耕地,下同)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的具体安排。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三)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三)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条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倾(10亩)的,给予警告……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调查处理好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纠纷(以下简称土地纠纷),进一步规范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和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机构的工作程序,明确责权,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境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纠纷的调查处理和裁定。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纠纷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地质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我市地质灾害主要是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及地面沉降等。第三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查看全文>>
第一条古树名木是林木资源中的瑰宝,是历史与自然留给人类的重要遗产,具有重要的科学、人文、经济、观赏价值,是森林生态环境与旅游景观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保护我市的古树名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一)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二)树龄在100年以上的;(三)树种珍贵,国内外稀有的;(四)树形奇特,国内外罕见的;(五)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重要保护树种。第三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的管理机构。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土地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产效益,督促闲置土地尽快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查看全文>>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管理,优化配置县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确保县城建设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县城规划区指经省政府批准的我县县城1995-2015年的远景规划区控制的范围。第三条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各相关部门、……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程序,明确地质灾害责任主体,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责任认定(以下简称责任认定)是指本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引发地质灾害的主导因素进行分析论证,科学判断地质灾害成因,从而认定责任主体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与责任认定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五条责任认定应当首先对引发……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地质环境,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地质环境监测责任人对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变化所进行的监测。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监测、地质遗迹监测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类处置;(二)谁影响谁监测、谁受益谁参与监测;(三)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第五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地质环境,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地质环境监测责任人对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变化所进行的监测。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监测、地质遗迹监测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类处置;(二)谁影响谁监测、谁受益谁参与监测;(三)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第五条全县……查看全文>>
联系客服
公文交流微信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