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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程序1、申请验收必备条件①已缴清报建有关费用;②已按规划报建要求完成建筑单体工程;③已完成报建图规定的工程内容、道路系统、环境绿化及化粪池等公建配套工程。2.建设工程验收需提交的资料: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本);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③施工许可证(复印本);④放线图(原件)、竣工测绘图(原件);⑤加具规划局公章的总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⑥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1份。3、办理过程①业主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登记表”核查申报资料后,送规划办。②规划办拟定验收日期,安排好验收人员,通知建设单位。③验收人员由3人组成。规划办1人,促建部1人,总工办1人。④规划验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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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010-7-100:00:00来源:浏览次数:299共1页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天津市规划局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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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验收工作,使其按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根据《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工程验收的分类。本办法所指验收包括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和竣工验收。第三条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的依据除了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之外,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时,应该以下列文件作为依据:1.各种批准或核准文件,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扩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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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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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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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区控规》),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控规》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区控规》的实施管理。第四条《市区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市区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第五条凡在《市区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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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区控规》),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控规》的规划范围。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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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4号《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5月15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胡春华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以下统称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下统称县城)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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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1-12-30【生效日期】2001-12-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关于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1、《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2、《关于实施细则(试行)》3、《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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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韩正】《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04年6月7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长韩正】《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04年6月7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上载时间:2004-7-2611:54:43文章来源:上海市政府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04年6月7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四年六月九日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2004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政府对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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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有序实施城市规划,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区(县)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收、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土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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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已经2004年6月7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00四年六月九日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2004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有序实施城市规划,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区(县)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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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南丹东路300弄9号亚都商务楼501-503室(200030)tel:86-21-54892998fax:86-21-54892858沪府发(2004)41号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的日常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协调。第三条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土地储备三年计划,作为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依据。第四条本市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选择,并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五条本市的滩涂围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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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5日沪府发〔2004〕41号)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的日常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协调。第三条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土地储备三年计划,作为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依据。第四条本市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选择,并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五条本市的滩涂围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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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实施办法(试行)(初稿)编制说明。至今为止,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等只是对土地使用权进入招标、拍卖等出让环节后的操作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在此之前的土地收回、收购、前期开发等均未作说明,在这一环节各部门间缺乏协调运作的机制,不利于生地、毛地先开发为熟地,再行出让,为此试图通过本办法的制订弥补这一实际工作中的空白。第一条为推进徐汇区旧区改造和城市开发,促进土地资产盘活、保值、增值,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推行土地以熟地条件出让,加强区域土地市场的调控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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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市有关单位:《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2011年4月7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2001年12月27日发布执行的《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长治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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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是指市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臵、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第三条市政府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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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2001年10月23日南府发[2001]122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供地方式,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产的利用效能和利用价值,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将收回、收购、征用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后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或进行招标、拍卖出让或者出租等经营管理行为。第三条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市政府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职能单位,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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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防止土地资产流失,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或集体土地征收储备,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和征收集体土地采取“实物储备、红线储备、信息储备”的方式进行管理,储存一定建设用地,以供应、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1、实物储备。即政府收回或通过支付资金收购而储备的土地。2……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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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8月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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