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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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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管理,确保安全供水和优质服务,根据《**市供水管理条例》、《**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供水调度、水质是指在自来水的原水取水、制水、供水过程中的调度、水质;贸易计量是指供水企业之间、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原水、自来水的贸易计量。本规定所称供水企业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原水供水企业。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县)所属供水企业的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调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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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确保本市节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根据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国家节水标志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国家节水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节水证明商标,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节水标志是国家节水的宣传标志,同时也是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区、节水型产品和器具、节水型项目以及其他节水相关事项的标识。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经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授权,负责本市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授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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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本市有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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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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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市场管理,保障电信安全畅通,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根据《*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电信建设和管理。第三条保护电信设施是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检举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第四条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市电信局、县(市)、矿区邮电局是本辖区电信业务和电信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授权和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卫、技术监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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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逐年增加对园林绿化的投资,并按照标准拨付城市绿化管理、养护费用。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的园林绿化建设,鼓励创建花园式单位、庭院。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按规划设计规范标准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不符合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的,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旧居信区、居住小区的改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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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提高国家资金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是指所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债及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无论下达渠道、不论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大小。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四条凡申请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即依次完成项目建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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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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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安全,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图、声像等形式记载的资料。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应遵循集中收存,保障完整与安全,向社会公开,方便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楼案工件的监督管理,各县、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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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实施单位或实施自行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拆迁,维护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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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建筑的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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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市辖区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拆迁安置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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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第302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系指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文件材料的总称。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地保存,科学地整理,有效地利用。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会同**市档案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办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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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进行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确保城市雕塑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雕塑,是指在本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开发区内塑造的独立形象雕刻作品。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雕塑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确保艺术质量、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第五条(管理机构)**市城市雕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雕委)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城雕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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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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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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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环翠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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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有权对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察证件,并佩戴明显执法标志。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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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监察工作,规范城市建设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行为,保证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监察工作。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城市建设监察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建设监察工作。具体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负责。第四条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建设监察机构的通讯、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建设,保证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城市建设监察工作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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