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是党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战斗堡垒,是职工群众的政治核心,对企业发展起帮助、促进和监督、协调作用。第三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必须以党的基本路线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查看全文>>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时期石狮市直机关党委会的建设,促进机关党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机关党委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为重点,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本部门业务工……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促进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市委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党组织,是依据宪法和《党章》设立的政治组织,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起帮助、促进、监督和协调作用。第三条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围绕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认真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组建和作用的有效发挥,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增强党的工作影响力,保证党……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景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含建筑墙体、门窗、入口、屋顶以及附属建筑等部位)、构筑物、外立面装修、屋顶广告、墙面广告、建筑物夜景照明等建设活动的建筑景观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建筑景观是指建筑物的外部形象,景观管理是对建筑物风格、造型、色彩、外墙材质、建筑物夜景照明、附属广告、空调室外机设置位置等构成要素的管理。第四条市规划与建设局主管市区建筑景观的规划管理工作……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物品行为,加强对暂扣物品的管理,根据《**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暂扣物品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并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行为、联合执法等行动中确实难以现场清点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暂扣物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时间,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由旁人见证签名或摄像取证。当事人脱离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将其遗留物品装袋封……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沿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基干林带。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下统称民用建筑)的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和文件材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保障城……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了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容,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容貌。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是指城市街道、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市政府……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职责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应当履行而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电与用电行为,维护供电与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电与用电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供电与用电遵循安全、节约、计划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设立电网建设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电与用电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本地区供用电正常秩序。第五条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电与用电……查看全文>>
各科室、**卫生院、**卫生院: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医院,控制污染减少排放,打造绿色医院,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减少浪费和消耗,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切实保障有效供给,根据国家和县卫生局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一、节能降耗组织领导为认真做好医院节能降耗工作,特成立医院节能降耗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组员:***及各科主任、护士长职责。负责全院相关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指导,保证相关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协调相关科室配合。由总务科具体落实相关要求,具体组织检查、奖惩和宣传工作,并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和具体措施,切实把节能降耗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执法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严禁以权谋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罚代管,擅自设立罚款、收费项目,改变罚款、收费标准;(二)有意暗示或刁难被管理对象,索取财物;(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管理对象的宴请,或提供的休闲娱乐、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四)收受被管理对象的财物或各种有价证券;(五)向被管理对象或其亲友借钱、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财物;(六)让被管理对象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七)发现违法行为有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为违法者开脱说情;(八……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队伍的队容风纪,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综合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后出示证件,严格依法按规定程序执法;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包括帽子、肩章……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国家、省和我县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第四条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以下……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需求,把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及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对象是城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目的是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第四条家庭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查看全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强加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我市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全面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订本规定。第一章村党支部建设第一条村党支部的地位。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核心领导。担负着直接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千家万户的重要责任。在深化家村改革、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和农村社会进步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第二条村党支部建设的目标。村党支部建设要努力实现以下五项目标:(一)建……查看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沈阳、大连、哈尔滨、重庆、西安、武汉、广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件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现将1985年1月1日起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收入级次、原有城建资金的处理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开支范围等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预算收入级次划分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划分预算收入级次。〔一〕凡就地纳税单位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上缴地方财政。〔二〕铁道运输、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纳税的中央主管部门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中央……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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