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更好地保障公务用车,提高车辆使用率,确保安全行车。现就公务用车管理及责任追究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车辆管理1.车辆实行定位分级管理制度。局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运输管理处、地方海事处、各运输管理所、工程建设办公室公务车辆分别由各部门落实专人管理。局机关人员在南通市六县(市)范围内因公外出使用公务车辆由办公室安排,在南通市以外因公外出使用公务车辆须由局主要领导同意。运输管理处、各运管所人员在南通市以外因公外出使用公务车辆须向局办公室报告,由局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务车辆外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同时需向局作出书面检查。2.严禁公车……查看全文>>
党委中心组学习作为新时期党的理论武装工作的一个创新,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一条重要途径。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党委中心组起着关键作用。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长期建立以下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不断增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关键。领导干部做持久学、深入学的表率,成为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模范,对推动全党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重大意义。领导干部应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带着浓厚……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公文管理,实现电子公文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办公效率,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应用计算机系统制作形成的,存储于磁盘、光盘等介质,通过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通过党政网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输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求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电子公文交换,是指电子公文和信息通过党政网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进行发送、签收、归档等过程。第四条电子公文的种类、格式、行文规则、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与纸质公文相同,依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规……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员……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确保质量、保障畅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区农村公路管理办公……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条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签发许可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日常工作。第五条任……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人行天桥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行地下通道、下同)的管养和路政管理。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规划确定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第三条城市道路人行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及金阳新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培育和发展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优化运输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建设、城管、农机、劳动、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和安全、经济、方便、快……查看全文>>
一、第五十条后增加一条为。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二、第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第九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补交,按日收取道路运输管理费1%的滞纳金……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查看全文>>
一、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为。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全县经济发展、小康社会建设更好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范围内的所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通乡、通村的所有硬化(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乡村公路及碎(砾)石路面的低等级公路。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依靠群众"、"自力更生"、"民办公助"、"……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农村公路”指列入全市养管计划的乡道和村道。对于途经多个乡镇而没有明确由市管的农村公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涉项乡镇负责进行养护。第二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的划分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一)市政府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主要职责由市交通局履行。其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农村公路年度养护目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指导乡镇组织实施农村公路中……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o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o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查看全文>>
一、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车辆的管理及有效运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车辆系指局所有机动车辆。第三条局所属车辆由专职、兼职和聘请司机驾驶,司机应每周实行定期检查及保养车辆,以确保行车安全。第四条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由车队统一保管,每台车须建立资料、领用油料、维修费用档案。第五条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修理。第六条局属各部门、生产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是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第七条局属各部门、生产单位用车,由各部门、生产单位负责人合理调派。各部门、生产单位负责人要按照工作任务的重要性和交通路途的远近等科学合理调派。第八条驾驶员在车辆行前须……查看全文>>
1.0规范车辆管理,合理调配车辆,提高办事效率。2.0用车申请程序2.1由用车人向所属部门负责人申请公务用车,经同意后填写《派车申请单》,并由所属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名;2.2用车人持《派车申请单》到行政部所属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派车;2.3行政部所属的车辆管理部门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派车。如需派车,在《派车申请单》上签名并确定车辆。3.0用车注意事项3.1用车人在得到行政部车辆管理部门的派车认可后,将《派车申请单》交值班保安做记录后按所派车辆出车,《派车申请单》由保安保存。没有行政部车辆管理部门的派车认可,保安有权拒绝车辆放行;特殊情况必须经副总以上领导同意方可无《派车申请单》出车,但必须在车辆返回当……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路灯、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等各种地下管线设施的检查井、阀门井等的井盖、井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井盖设施)的管理。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井盖设施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井盖设施的维护、更新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井盖设施的维护、更新由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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