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在城市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是指按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巷道。第三条各市、县建设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在我省市、县政府所在地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内进行道路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五条各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对涉及道路的地下供水、排水、供热、煤气管网、电力、通讯电缆等工程,要统筹规划,加强管理。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的工程开工前一个年度,城市建……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县、乡公路管理,促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北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县、乡公路(以下称县道、乡道)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四条县道、乡道规划应当依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与其他有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国道、省道规划相衔接。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确保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乘车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是指以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统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车站设施为载体的广告。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车站,包括轨道交通站厅和站台、轨道交通出入口、轨道交通通道。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设置,除执行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广告的登记管理、户外广告审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定。第三条(管理部门)本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营车辆技术管理,降低消耗,提高效益,根据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二条公营车辆机务工作归口机务处管理。第三条公司办理完毕车辆入户、营运手续后,调拨到各相关车队组织运营。第四条机务处及各相关车队应建立完善的车辆技术档案和各项原始记录,贯穿于车辆从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第五条公司内部调动车辆,车辆调出单位必须保证其技术状况良好,不得拆卸、更换车辆任何部件和附属装备,并将车辆相关牌证、随车工具以及技术档案随车移交。第六条各车队应监督、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辆完好率应保持在95。第七条依据有关技术规定,制定……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围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围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第三条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养必良好,管必到位”的目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养护建设管理办法》和《**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境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其中,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为社会提供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49号)、《山东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号)和《济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包括利用大型公共汽车、电车、小型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从事的各类客运经营活动。第三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优先发展大型公共汽车、电车,加快快速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发展给予扶持。鼓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多家经营、竞争发展。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第四条市、县……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全区道路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区、乡(镇、街)、村(居)联合或自行建设的公路。本暂行办法所称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定的区、乡(镇、街)、村(居)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边沟、用地和设施。(办法中街、居,是指含有农村公路的街道、居委会,下同。)第二条公路是区、乡(镇、街)、村(居)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以及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三条公路养护管理贯彻“综合治……查看全文>>
一、根据**市预算管理办法,交通战备(含邮电通信,以下同)所需要的资金,按基本建设、措施项目、流动资金、事业费等现行规定,采取多种渠道的办法解决。二、交通战备资金分为战备工程设施投资、战备物资储备资金、战备事业费和维修管理费。三、交通战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市交通战备资金可使用于**市及郊县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市政工程、市内邮电通信等部门的有关交通、通信战备项目和市牵头组织举行的综合性战备训练及演练。(一)交通战备工程设施投资。主要用于建设战备公路、战备航道、市内及郊县战备邮电通信、战备桥库等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各级交通、通信战时指挥所,车辆、船舶战时检修基地,车辆隐蔽点、船舶疏散点、枢纽、桥梁……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全区道路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区、乡(镇、街)、村(居)联合或自行建设的公路。本暂行办法所称公路,是指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定的区、乡(镇、街)、村(居)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边沟、用地和设施。(办法中街、居,是指含有农村公路的街道、居委会,下同。)第二条公路是区、乡(镇、街)、村(居)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以及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三条公路养护管理贯彻“综合治……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邮政通信安全、畅通,加强邮政通信市场管理,提高邮政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邮政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通信事业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通信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通信的合法权益。邮政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实施现代化管理。第四条*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通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民政、市容环卫、技术监督、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开展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保证邮政通信安……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道路交通管理应贯彻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开展道路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全体成员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第五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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