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各省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对20*年6月30日前搬迁……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管理与服务活动,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信息传播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发展下列地方气象事业:(一)不属全国统一布局、为当地经……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保护泉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地方法规共1部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委托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用水计划第五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全市水的长期供求计划,编制城市年度供、用水计划;市节水办……查看全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改进省直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办文办事限时制和首问负责制等有关规定,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2、有错必究,错罚相当;3、责任追究与教……查看全文>>
一、省水利厅办文办事限时制范围。上级机关交办需答复、办理的公文、事务;厅领导批示和要求办理的公文、事务;下级机关报送的规范性请示公文、事务;其他需办理的公文、事务。二、厅办公室为省水利厅办文办事限时制的归口管理单位。所有应限时办理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发送各处室(单位)办理。各处室(单位)根据领导批示和职能界定承担相应的任务;办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排在首位的处室(单位)为主要承办处室(单位)。三、厅办公室对所有需办理的公文、事务,应随时分办,并由专人逐一登记,均实行限时制度。四、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的,根据《行政……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做好水利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省保密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省水利厅机关、厅直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第二条省水利厅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厅保密委)领导省水利厅保密工作,厅保密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具体承办厅保密委的日常工作。第三条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第四条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经常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宣传教育,重点做好新任领导、新进涉密人员的保……查看全文>>
一、ab岗工作制是针对厅领导及厅机关各处室在处理相关业务时,岗位第一责任人不在位时,规定相应工作人员代行承办的一种工作制度。二、根据分工关联的原则,厅领导工作实行接替制度。由人事处按领导分工负责制定。三、各处室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的通知”(皖水人〔20**〕480号)等要求,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每项工作均要分解到人、落实到岗,尤其是对外服务窗口,负有办理审批、审核、发证等公共服务职能的岗位,都要建立ab岗工作制。四、岗位第一责任人不在位是指因公出差、休假(病假)或其它情况短期不能在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临时外出不影响工作的不适用于ab岗工作制。五、各处室正职不在……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范围内的小型病险水库。第三条按照水利部与河南省人民政府签定的责任书要求,省人民政府对全省病险水库项目建设负总责。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负责,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具体实施。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所辖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行政责任主体,应明确病险水库项目行政责任人,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组织领导、配套资金落实和有关协调工作,并……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第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确保受洪水威胁的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合理补偿蓄滞洪区内居民因蓄滞洪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附录所列国家蓄滞洪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需要修改,并相应调整国家蓄滞洪区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附录提出修订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三条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二)有利于蓄滞洪区恢复农业生产;(三)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第四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蓄滞……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水库。第三条、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河道、河段防汛责任人,同时对河……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水域(含宜渔稻田)、滩涂从事养殖、采捕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水产产业化和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查看全文>>
大竹县气象局是受达州市气象局和大竹县委、县政府的双重领导、担负我县保障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气象服务工作,是基础性科学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一、大竹县气象局主要工作职责(一)拟定本县气象工作思路和长远规划,承担政府赋予的气象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气象观测环境的保护。(二)参于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县市、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防,组织指导防御雷电、大雾、暴雨、寒潮、洪涝等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归口管理防雷安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和氢气球安全施放管理工作。(三)……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全省移民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促进移民干部和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坚持原则、讲究效率、公正办事,杜绝和减少后期扶持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生产生活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1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财政、移民、审计、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检查、审计计划,定期进行检查;监察机关要把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情况纳入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范围,发现……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1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20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移民是指经中央和省批准实施的全省大中型水库工程农村移民。移民身份由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补助给移民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其来源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查看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17号)以及《****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合理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帮助我省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扶持方式确定的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充分尊重移民意愿。——扶持资金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项目扶持必须在移民村(组)实施,重点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一库区不同移民安置区后期扶持方式应大体一致。二、移民后期扶持方式(一)对可核定到人的库区,按照审定的后期扶持人口将扶持资金直补到户……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准确界定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第三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范围(一)工程核定登记范围1.在滇中央直属水利水电工程;2.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二)人口核定登记范围1.20****年6月3……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用水单位(含供水企业)或个人供应水利工程的工程水,并由用水单位(含供水企业)或个人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的水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的上游、化龙、跃进、响水滩水库的水费征收管理。第四条水费按实际供水量计量收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含供水企业)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计量监测。水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文件执行。第五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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