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四荒资源所有者与开发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四荒资源(以下简称四荒),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本条例所称四荒开发,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开发者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用途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行为。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四荒的开发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农……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民的基本医疗水平,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加快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13号)、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二)农民自愿参加,个体、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三)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农民受益面;(……查看全文>>
为贯彻落实区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切实有效地推进本区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确保加快土地流转,推进集体规模经营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流转,保护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在农业内部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性质。第三条为保护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土地流转费的最低指导价为:用于粮食生产的每亩每年500元;用于蔬菜等经济作物的每亩每年800元。第四条土地流转费归农民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五条镇农业服务部门、村级集体组织是集体规模经营的主体……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194号)、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市《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指定的专户存入保障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保障金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交纳。交……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科学性、规范性、完整性、实效性管理,确保合作医疗工作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是弘扬互助共济精神,使农民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农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促……查看全文>>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政管……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户籍为农业户口的公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和依照第一条所列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费用。除此以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举报。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负责……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科技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对农业科技进步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的管理机制和创新、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第四条市和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业科技进步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市和区、县农业行政……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公正,指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查看全文>>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查看全文>>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委农业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区行政审批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农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责任制是指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或被委托的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法律责任分解到有关职能科室(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审批责任制。第三条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审批的工作范围、职责、权限等,明确审批职能科室和责任人,实现岗位责任权责分明,防止重复审批和多头审批。第二章责任范围第四条领导班子对职能科室(单位)重大行政审批事项负集体领导责任。第五条行政审批单位的行政首长是行政审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的权……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培训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培训机构对务农农民开展科技培训而给予的补助资金。科技培训内容包括农业技术、经营管理以及政策法规等实用技术和相关知识。第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需求和任务,安排培训经费。第四条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培训补助资金预算,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农业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倡导预防为主观念,促进农民建立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多渠道缓解农村居民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模式的转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民健康检查和大病保险是指年满18-65周岁(均含本数)的本区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及大病保险。66周岁以上本区老年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健康检查。第三条健康检查是指为了解农民身体状况,医疗机构为其进行的常规性体格检查。第四条大病保险是指在一个保险期内(两年),经健康检查查出、患发并确诊为本办法规定的大病保险特指疾病可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第五条健康检查和……查看全文>>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规划控制区内农民住房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区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区、、工业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依法符合建房条件,申请新建住房的无房户以及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建房申请户因规划原因不能建房的,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解决住房。第三条(无房户和分户建房户的解决措施)符合《管理办法》的申请新建住房的无房户(以下简称无房户),按核准的拟建住房建筑面积补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查看全文>>
为规范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保障我区农村教育事业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征收依据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计征办法的通知》(办]62号)和《关于改进本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征的补充通知》(教计]87号、财行]179号),以及区政府《关于调整“以工补农”、“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专项资金征收办法的通知》(金府[]33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二、征收范围、计征率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范围、计征率按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三、滞纳金处理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逾期未缴的,从缴款期限次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的2‰滞纳金。四、征收方……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运作行为,逐步建立产权清晰、管理科学、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镇、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镇、村、队全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第三条区国有(集体)资……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为巩固和完善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减少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沪府办[]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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