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行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保证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对农业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活动。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制度。第三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将农业综合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设区的市、自治……查看全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1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指导思想。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有效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就业技能,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为我省国民经济持……查看全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暖人心、促发展”工程,建立健全**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偏远小岛渔农民看病难的问题,保障渔农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组织机构**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市红十字会海岛巡回医疗队)是市政府主办的公益性医疗机构,由市红十字会和市卫生局共建共管。流动医院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红十字会,日常管理以市红十字会为主。流动医院下设6个分院。第一分院设在**市妇幼保健院,第二、第三分院设在**市人民医院,第四分院设在**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第五分院设在解放军413医院,第六分院设在**警备区医院。二、人员组成(一)领导班子成员。**群岛渔农民流动医院(**……查看全文>>
农村党支部工作计划范文一20xx,xx村党支部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一心,顽强拼搏,真抓实干,努力完成全年指标任务。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完成茂林镇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快美好乡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开创我村党建工作新局面,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20xx年工作计划:一、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一)坚持把制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筑强领导核心作用。一是完善落实村级学习制度,始终坚持抓好班子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班子成员的理论水平和农村工作水平。二是完善议事决策机制,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二)注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一是严格……查看全文>>
为加强农村福利院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权益,促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一、基本建设规范1.一般规范1.1.福利院设计和建设应符合老年人建筑物设计规范。1.2.福利院应选择通电、通水、通路的地方建设。要充分利用政府闲置资源,以改建扩建为主。1.3.福利院的建设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全过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1.4.福利院系公共建筑,其出入口、老人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垂直通道、卫生间、活动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1.5.福利院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省统一的“福星工程”标志。2.出入口、走道、楼梯2.1.出入口应设置鲜明标志,易于辨认。2.2.出入口台……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农民居住向社区中心村融合聚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指的农户是具有中心城地区空间发展规划以外农村户口的农户,社区中心村是中心城地区空间发展规划以外设立社区的农村。第三条需新建、翻建住宅的农户,原则上进所在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第四条非社区中心村农户进所在社区中心村建设住宅房屋,享受以下扶持政策:1、经本人申请,按照有关程序,可以将其户口迁移转为社区中心村农村户口,依法取得住宅建设用地资格。2、除缴纳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3、建设二层住宅楼房的,除享受本条第二项扶持政策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50元,补贴面积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4、建设三层以上(含三层)住……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查看全文>>
同志们: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党的十八大以来,从近1亿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到832个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性成就,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不仅带给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更夯实了更好的日子还在后头的根基,为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奠定了坚实基础。特别是在脱贫攻坚中,我们进一步彰显了制度优势、激发了亿万人民的精气神,这构成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的信心和底气。那么,如何把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接力棒交接好,夺取乡村振兴新……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实用人才的管理工作,进一步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科技兴农”对人才的要求,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土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4〕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在全市农村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来的具有农民身份的各类人才。主要包括:生产能手、养殖状元、能工巧匠、营销人才、乡村科技人才、民间文化人才、乡镇企业优秀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事农村社会事业的人才。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奖励等管理工作。第四条市人事局是全市农村实用人才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最低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最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最低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实行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的差额救助,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第三条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最基本生活;(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四)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五)动态管理;(六)属地管理。第四条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长期工作在农牧业生产第一线,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他们把自己的青春年华献给了党的事业和农村的发展。因此,解决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责任,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切实加强对农村“三老”人员的管理考核,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三老”人员资格认定和申报审批第二条资格认定。农村“三老”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新党办〔1995〕42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各乡(镇)不得擅自改变界定范围,也不能放宽标准,扩大享受范围。凡年满60岁的农牧业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统称农村……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保证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卫生,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加工、运输和销售生猪及其肉品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外地进入本市的生猪,必须经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实施强制免疫,佩带免疫耳标,建立免疫档案;经营者须向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检,并出示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经过产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测的生猪,经营者应当提供药物残留检测的相关合格证明。经本……查看全文>>
**省**市现有60岁以上农民党员26381名,占农民党员总数的34.3%;离任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共有12042名,其中生活比较困难的4219名,占总数的35%。今年以来,**市委针对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基层党员干部反映的意见,采取措施严抓整改,通过建立健全关爱农村老党员和老村干部的长效机制,增强了农村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一、健全生活保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老党员和老村干部的后顾之忧农村老党员和老村干部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过积极贡献,针对他们当中相当一部分生活比较困难的实际,全市上下采取得力措施较好地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一是健全定额生活补贴制度。市委下发了专门文件,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查看全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的精神,给予农村困难群众必要的大病医疗救助,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就建立健全我县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给予农村困难群众必要的大病医疗救助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坚持低标准起步,努力搭建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平台,为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服务。二、基本原则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查看全文>>
为加强我县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规范农民用地行为,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农村建设为总抓手,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加强农民建房管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村庄规划应按照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党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第三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党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第三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和《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持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村民委员会受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性水电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根据皖政办〔2002〕38号、63号和皖农监办〔2003〕01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国有水利电力排灌站和乡镇、村集体所有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水利电力排灌站(以下简称“排灌站”)。第三条排灌站原则上实行统一经营,也可在坚持所有制性质不变和为农服务、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招标的办法放活经营权,实行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第四条排灌站实行有偿服务。农业用水单位或农户应按规定交付水费和排灌电费。第五条农业生产性水电费须纳入农民负担范畴管理,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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