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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精神以及《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继续实施农村安居工程,加快农村危房和茅草房改造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以“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为原则,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要求,调动社会帮扶力量,突出以贫困户尤其是低保户危房改造为重点,以贫困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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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在全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及高寒山区等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移民搬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朱小丹(2011年5月31日)同志们: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省委、省政府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工作部署,总结全省农村安居工程实施情况,学习推广清远市、连南县、英德市工作经验,全面推进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和“两不具备”贫困村移民搬迁工作。昨天下午,我们参观了连南县高寒山区移民搬迁安臵两个不同类型的示范点和碧桂园公司帮扶英德市共建的树山移民示范村。刚才,清远市、连南县领导同志和碧桂园公司董事局主席杨国强先生分别作了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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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发布时间:2011-03-17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和谐稳定。2004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推动和努力下,全省共完成了农村15万户处于贫困线以下的贫困农户危房改造任务,取得阶段性工作成果。但根据各地的全面核查统计,目前全省仍有54.15万户农村低收入家庭存在住房困难问题。为进一步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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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2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全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总数为54.15万户。从2011年开始至2015年,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造建设任务,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2011年开始至2012年年底前,重点完成纳入全省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范围的3409条贫困村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第二阶段从2013年开始至2015年,全面完成面上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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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苏价服〔2009〕91号苏财综〔2009〕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管、工)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7]8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涉及建筑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清理调整如下:一、取消建筑管理费;改革建筑工程劳保统筹管理,取消征收工程劳保费统筹部分;取消省级主管部门驻外办事处服务收费;适当调整安全监督管理费,将收费标准调整为按工程造价的0.19%在全省范围内征收。二、在清理调整的基础上,制定《江苏省建筑安全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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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苏价服〔2009〕91号苏财综〔2009〕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管、工)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7]8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涉及建筑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清理调整如下:一、取消建筑管理费;改革建筑工程劳保统筹管理,取消征收工程劳保费统筹部分;取消省级主管部门驻外办事处服务收费;适当调整安全监督管理费,将收费标准调整为按工程造价的0.19%在全省范围内征收。二、在清理调整的基础上,制定《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见附件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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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农经管〔2011〕8号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进行动态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局(农委):为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切实发挥典型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0〕94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进行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级示范社运行监测(一)监测对象。本次监测针对2009年至2010年我省认定的第一批和第二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具体名单详见豫农经管〔2009〕16号和豫农经管〔2010〕19号)。—1—(二)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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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的补充通知发布时间:2009-08-17点击次数:8337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财政局: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90号,见附件1)、《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精神,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的通知》(鄂商运[2009]69号)安排,为做好我省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条件1、申报标准化项目的菜市场必须是市、州、直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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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库的通知鄂农发〔2012〕5号】各市、州、县(市、区)经管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自2012年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决定联合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作社入库条件(一)基本条件。凡入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库的合作社必须是省、市、县评选的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具备如下条件:1、登记注册规范。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满2年以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人(以农业部门统计为准)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2、……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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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902【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4号【发布日期】1992-10-03【生效日期】1992-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2年10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个人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农村个人建房)是指本市农村范围内(含国营农场、国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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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支持个人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贷款管理工作。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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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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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提高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房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镇、乡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房建设管理实施主体。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财政、民政、环境保护、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房建设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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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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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1年宣传工作要点宣传工作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宣传工作,对于全面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影响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三农”工作大局,服务农业综合开发中心工作,加强正面宣传,积极引导舆论,凝聚力量,鼓舞斗志,弘扬文化,为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良好氛围。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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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一)粮食主产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二)非粮食主产区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2.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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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一)粮食主产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二)非粮食主产区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2.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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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以下简称“筹资投劳”)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所需的乡村集体和农民的自筹资金(含以物折资)、劳务。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第三条筹资投劳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围,实行专项管理。筹资投劳遵……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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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为适应农业农村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政策,减轻农民筹资投劳压力,经财政部领导同意,从2011年起,在2010年已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国农办[2005]239号)涉及的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统一下调10%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较大幅度降低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含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下同)占中央财政资金的比例,并将三类地区合并为二类。(一)将北京、天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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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切实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第四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农村公路桥梁的管理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加强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的领导和检查工作。第六条农村公路桥梁的管理单位应重视开展公路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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