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湖南省公路管理局《湖南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加强养护管理,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三条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分级负责制。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畅通的公路通行条件,依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河北省公路桥梁检查管理办法》和有关公路桥梁检查标准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县、乡、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第三条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县级交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第四条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市级交通部门负责筹集,并行使业主职责;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查看全文>>
云南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部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规定》、《云南省公路养护及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制度,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公路桥涵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以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为中心,以承重构件和桥面养护为重……查看全文>>
为切实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管主体责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按照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进行划分,明确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具体是:1、县交通运输局是辖区内所有桥梁的监管主体以及县道和重要乡道上桥梁的管养主体。负责筹集桥梁养护资金,监督各乡(镇)公路养护管理站对乡道和村道上桥梁的……查看全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一项“民心工程”。南安市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将其列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专门成立南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先后出台《南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和《南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等相关规章制度。2007年,南安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每人每年参合基金为60元,中央、省财政补助24元,泉州、南安财政补助16元,农民个人筹集20元。2008年,南……查看全文>>
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时间:2016年06月06日文章来源:作者:浏览次数:17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提高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能力,使农民病有所医,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户籍在本市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第四条新农合基金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第五条市卫生计生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农合工作,各县区卫生计生局负责本县区新农合工作。市、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查看全文>>
x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药品配送管理规定(暂行)为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及配送,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以及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06]133号)文件精神,制订x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药品配送管理规定(暂行)。本管理规定适用于x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药品配送工作负完全责任。二、定点医疗机构凡竟价目录内的药品(精神类药品、麻醉……查看全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1.目的为保证广大参合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认真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更好的为新农合患者服务。2.服务对象新农合患者。3.适用范围医保科、临床科室。4.规程4.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坚持因病施治原则,优先向患者推荐基本医疗、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减轻患者负担。4.2接收参合患者住院前,应认真核实患者身份,确认该患者是否在当地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办理转诊、备案,未办理者应及时告知患者相关政策,协助患者及时联系当地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4.3接诊医师、管床医师、责任护士(护士长)必须对参合住院患者……查看全文>>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范农村合作医疗行为,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医疗制度。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医疗费用,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发生的门诊药费(含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的肾透析及器官移……查看全文>>
翼城县商务粮食局2011年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汇报2011年,我局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商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围绕着力提高生猪定点屠宰率、进一步规范和抓好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加强执法巡查和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等三方面展开。猪肉市场进一步净化,生猪定点屠宰率城区达100%,乡镇达97%以上,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现将2011年工作情况和今后打算汇报如下:一、2011年主要工作2011年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市场秩序稳定、运行平稳。一是集中力量不间断对全县定点屠宰企业从进、出场检验检疫、索证索票、卫生安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及卫生质量逐一进行检查,对证……查看全文>>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批制度2007-3-21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牛、羊屠宰厂(场)参照执行。第二条申报条件(一)符合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五)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六)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七)有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八)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九)在我市设立牛羊及家禽屠宰场须有符合信仰伊……查看全文>>
京农发[2014]1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畜禽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畜禽是指猪、牛、羊、鸡、鸭。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爪)、皮等……查看全文>>
文章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作者:日期:2010-02-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农业局是本市负责畜禽屠宰定点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核。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畜禽是指除猪以外的牛、羊、鸡、鸭、兔等主要家畜家禽。第五条畜禽的屠宰和检疫,应当尊重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第六条除自宰自食的外,任何未经定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经营性屠宰生产。第二章基本建设第七条畜……查看全文>>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的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查看全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同意陕西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我省基础教育事……查看全文>>
甘肃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省级财政、价格、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财政、价格、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财政、价格、审计、城……查看全文>>
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重庆市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均应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在缴纳“三税”时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三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同……查看全文>>
【发布单位】82602【发布文号】甘政发[1992]170号【发布日期】1992-08-18【生效日期】1992-08-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1992年8月18日甘政发〔1992〕1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是法定的义务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依法征收。第三条第三条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教育,支持教育的积极性,增强全民教育意识。第四条……查看全文>>
【发布单位】80802【发布文号】黑政发[1986]54号【发布日期】1986-05-14【生效日期】1986-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黑龙江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发〔1986〕54号1986年5月14日)为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充分发挥劳动模范作用,推动全省“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一、劳动者荣誉称号省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分为以下几种:(一)省特等劳动模范;(二)省劳动模范;(三)市(县)劳动模范;(四)省级战线劳动模范。二、二、授予办法对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实行分级授予的原则。(一)省特等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根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查看全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20530(颁布时间)20120801(实施时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文号)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第三章综合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业经二○一二年五月九日省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综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查看全文>>
联系客服
公文交流微信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