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2007-04-09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引导、扶持和服务,促进省级龙头企业做大做优做强,提高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原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苏计农经发〔2001〕19号)基础上,修改制定《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一、关于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概念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加工、销售,并通过一种或多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结成稳定关系,实施农产品生产、加……查看全文>>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产字[2007]2号(2007年11月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11月2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6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查看全文>>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查看全文>>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第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下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支持,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03]6号)的精神,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办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公布的企业。第三条省农办和省……查看全文>>
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资金。第三条【原则】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要按照医改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补助资金确定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要统筹考虑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医改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查看全文>>
农业技术推广财政补助项目申报书项目名称正阳三黄鸡高效养殖新技术推广项目单位正阳县三黄鸡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申报部门正阳县财政局项目申报日期2013年10月24日目录第一章基本情况.................................41.1项目立项背景...............................41.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41.2.1单位性质...............................41.2.2业务范围...............................51.2.3技术设备条件......……查看全文>>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第四条各省、自治区、……查看全文>>
财农[2012]5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我们制定了《》,已经农业部会签,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2012年12月21日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技推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技推广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推广先进适用、高产优质、……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补助范围和对象.................................................................................................2第三章资金分配和拨付...........................................................……查看全文>>
附件:附件:四川汶川地震水利灾后重建规划四川汶川地震水利灾后重建规划地震水重建编制大纲编制大纲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地震后,党中央,国务院迅速做出统一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全面开展.伴随着时间的推进,水的问题越来越成为地震灾区的突出问题.为切实保证水库安全,有效解决河道淤堵引起的安全问题,解决好灾区供水问题,必须尽快做好地震受损水利设施应急修复和灾后重建工作.为有效指导受灾各省(市)开展地震受损水利设施应急修复和灾后重建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规划编制大纲.一,水利设施震损受灾情况水利设施震损受灾情况设施震损总体描述四川汶川地震后水利设施受损情况(以水库,河道,堤防,乡村供水设……查看全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芦山地震灾后农村住房自主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四川芦山地震灾后农村住房自主重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2日川府发〔2013〕51号四川芦山地震灾后农村住房自主重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四川芦山地震灾区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自主重建的抗震设防和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查看全文>>
公盛村规范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综合整治乱埋乱葬墓地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全村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积极引导广大农牧民群众移风易俗,强力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全力改善生态环境,切实节约土地资源,实现绿色殡葬,提升城乡文明水平,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引导广大农牧民群众移风易俗,文明治丧的新风尚,革除丧葬陋习,规范和治理农村公益性墓地,坚决依法打击乱埋乱葬墓地的违法行为,强力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全力改善生态环境……查看全文>>
吉安市城市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城市公益性墓地的建设与管理,引导骨灰集中安葬,整治乱埋乱葬,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吉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益性墓地包括骨灰堂,是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为辖区居民遗体火化后提供非营利性的骨灰安葬设施,以减轻群众丧事负担。第三条建设城市公益性墓地,由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和吉安市民政局审核后,由省民政厅审批。申请单位要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2.……查看全文>>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查看全文>>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s。[*。。]ss*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化区的村民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厚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查看全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的通知长政发〔2011〕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规划之外的乡(镇)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对当地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查看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认定办法鄞科【2007】13号(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一、为了加快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企业信息化进程,促进城市信息化水平提升,根据区委区府年度有关科技政策文件精神,我区开展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的创建工作。为规范和指导示范企业的创建,确保企业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三、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申报原则和条件:根据我区产业结构和地域分布情况,坚持企业自愿、择优选择的原则开展区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的创建工作,承担过区信息技术推广计划并完成验收的企业优先。申报条件如……查看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士兵安臵暂行办法为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臵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以及《宁波市退役士兵安臵暂行办法》(甬政发〔2012〕86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接收对象退役士兵接收安臵对象包括退役义务兵和退役士官。1.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2.退役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查看全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蔚文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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