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业人口。第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查看全文>>
国士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要求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就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以下简称“两部”)研究决定,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将城镇周……查看全文>>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查看全文>>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查看全文>>
2009.12.0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查看全文>>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查看全文>>
【发布单位】80805【发布文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日期】1998-05-25【生效日期】1998-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哈尔滨市农村合作医疗办法(1998年5月2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增强农民抗疾病风险能力,保证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和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合作医疗,是指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集体组织和农村居民共同筹集资金,用于补偿合作医疗参加人……查看全文>>
关于印发《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府发[200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石阡县人民政府二oo七年月日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报程序,强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和封闭运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二章农民参加新型农村……查看全文>>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合农民基本权益,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指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和政府资助及集体扶持等多方筹集,用于对参合农民基本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民办公助性社会基金。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新型农村合……查看全文>>
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便群众就医,根据2009年第36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制定宿迁市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实行统筹管理。一、管理范围新农合市区统筹管理的范围包括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宿工业园区内所有新农合参与者。二、管理方式市区新农合管理采取“市区统筹、区筹市管、服务外包、强化监管”方式,实行“六统一”,即统一政策制度、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水平、统一补偿兑付、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信息管理。三、工作目标2009年,市区新农合的人口覆盖……查看全文>>
农村合作医疗只是针对看病难得问题而设立的,也就是说是为了帮助农民看病,你所说的情况属于意外伤害,如果这也报销的话那么可怜的合作资金肯定不够,而且国家有保险来对意外伤害进行赔偿,所以你说的情况不符合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依据就是《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办法》,本办法只限于补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在结算年度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及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等参照《诸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列不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违法乱纪、犯罪、酗酒、打架斗殴、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工伤、妇女生育、自购药品、……查看全文>>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41129(颁布时间)19850301(实施时间)19910601(失效时间)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1984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镇建设规划第三章住宅用地第四章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用地第五章管理机构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适应郊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查看全文>>
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适应郊区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农村建房。农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筑、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内,以及其它特定地区内的农村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农村、新集镇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审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第三条农村建……查看全文>>
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1-09-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个人建房审批程序,提高村镇建设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居)民新建、拆建和扩建住宅。第三条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个人建房用地宜安排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区。第四条个人……查看全文>>
象山县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改革农村传统建房方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广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办法》、《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宁波市委《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甬党[2009]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建房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优化村庄布局,合理确定中心村、梳理村和搬迁村,制定近期和远期目标,编制好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中心村建设和梳理村、搬迁村改造建设规划,并与新一轮土……查看全文>>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慈政办发„2008‟4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效益型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改革农村传统建房方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10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查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txt我这人从不记仇,一般有仇当场我就报了。没什么事不要找我,有事更不用找我。就算是believe中间也藏了一个lie。我那么喜欢你,你喜欢我一下会死啊。我又不是人民币,怎么能让人人都喜欢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的问题,专家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非农化”和违法使用土地,土地流转对粮食安全的影响以及引发的社会矛盾上。年008有效流转的因素从实际调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政府流转服务能力薄弱、流转信息沟通不畅、流转不规范矛……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查看全文>>
肃北县牧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牧农业和牧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牧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第三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草场土地的牧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牧农……查看全文>>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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