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供销社,高新区经发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试点工作办公室审核,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定,现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三月三日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查看全文>>
象山县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改革农村传统建房方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广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办法》、《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宁波市委《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甬党[2009]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建房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优化村庄布局,合理确定中心村、梳理村和搬迁村,制定近期和远期目标,编制好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中心村建设和梳理村、搬迁村改造建设规划,并与新一轮土……查看全文>>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慈政办发„2008‟43号关于印发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效益型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改革农村传统建房方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查看全文>>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二、组织机构第三条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第四条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三、建设规划第五条镇……查看全文>>
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推进“四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农业向规模集中、生产要素向重点区域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安徽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民建房须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集约用地的要求,经审批后方能在规划区内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建设农村居民住宅。第三条县规划市容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用地监管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建设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所辖区域……查看全文>>
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县府办字120号为了加强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县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查看全文>>
农村宅基地审批项目名称:农村宅基地审批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权公开形式:电子屏幕、媒体公开范围:社会公开公开时间:长期公开主办股室:地籍宅基地股、财务股、协办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一、审核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52、54条。3、《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二、批准条件1、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2、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年龄年满18周岁。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4、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查看全文>>
中国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过去一、宅地私有并可自由买卖时期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到1962年,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农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农民宅基地和房屋都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两权主体合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买卖、出租、赠与、典当及继承等。新中国成立后,在农村开展了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没收地主的土地与房屋分给农民的土改运动,实行“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查看全文>>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第三条甘肃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查看全文>>
一、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的确立(一)“一户一宅”制度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以“户”的名义享有的权利,即农民家庭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个人享有的权利。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确保每户农民都能得到一块安身之所,无论贫富,结果均等,在很大程度上顺应了民心,符合人们朴素的公平观念,也实现了农村基本的社会保障。(二)“户”的界定集体土地是以农村现有人口为标准平均分配,人人有份,如划分承包地、口粮田、自留地等,涉及宅基地时,基本上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同时,国家实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一般以子女结婚成家为标志组成一个家庭户……查看全文>>
2009年度镇坪县农村公路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镇坪县人民政府镇坪县牛头店镇人民政府签字:签字:二00九年七月八日2009年度镇坪县农村公路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乡村道路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安政办发[2009]57号)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村级道路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为了使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确保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特签定本目标责任书。一、责任目标1、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和管理长效机制,按照乡道乡管、村道村管原则,层层落实农村公路安全生产目标责任。2、负责本辖区内村级公路的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对农村公路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危险路段进行……查看全文>>
村公路安全目标责任书为保障村公路安全目标的顺利利完成,明确村养护人员的安全职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和公路养护安全要求,结合本街办实际,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责任书:一、目标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操作,实现本村责任范围内零事故、零伤亡、零损失、零投诉的目标。二、责任内容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街办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村委会对养护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作好本村公路养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确保养护人员人身安全。3、根据天气情况(特别)是高温、雪雨天气,做好防护措施,确保养护人员人身安全不受侵害。4、养护人员上路……查看全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地委委员扩大会议及地区三干会议精神,认真开展“阿勒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年活动”,加快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步伐,进一步发挥各县(市)政府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组织协调服务职责,全面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围绕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特签定本责任书。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切实负责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认真贯彻、落实好地区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优惠政策,为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创造宽松的施工环境。三、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征地拆迁、提供料尝筹措前期费用和配套资金等工作。各项目的前期费用和配套资金,……查看全文>>
重庆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xx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现将《重庆市xx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一二年月日重庆市xx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市相关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查看全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一)民主管理好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查看全文>>
附件2xxx市林农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第一条为积极推动林农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标准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培育一批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市级示范社,促进林农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地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示范社是指开展林业综合开发、果品储藏加工、林木种植、种苗花卉、森林旅游、木材加工、林下经济、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林业技术服务等林业生产活动的专业合作社,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市林业局认定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第三条示范社应当做到社员资格明确,组织机构健全,章程制度完善,社务管理民主,会计核算规……查看全文>>
附件泰安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根据省农业厅等《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农政法字„2014‟6号)要求,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市级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合作社。第三条泰安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且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自主权……查看全文>>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系指建设加压供水系统,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加压、管网等设施,将供水企业或自备水厂的自来水厂的转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第四条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查看全文>>
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业经1997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刘典立1997年12月6日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把集中式供水网络中的管道水,通过另行贮存、加压再送往用户,以满足人们饮用需求的过程。从事二次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查看全文>>
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发布者:123456发布时间:2010-8-25阅读:602次(1997年12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4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0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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