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电井等设施。第四条县……查看全文>>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结合甘州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州区辖区内从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水源保护、水质监测、供水用水、水费及水资源费收缴等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甘州区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按照供水范围分为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式供水工程不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饮用水供水工……查看全文>>
医保、农合考评及奖罚制度1.凡无医保病人自费项目签字同意书(包括外地医保及农村合作医疗病人),每例罚款100元,当事人要承担病人及医保中心不予支付的费用。2.乙类药品、自费药品未征求病人同意、未签字者,每例罚款50元,当事人承担病人及医保中心不能报销和支付的费用。3.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未签字或在病程记录中未详细说明理由、无检查报告单每例罚款100元,当事人承担病人拒付的所有检查费用。4.杜绝挂床住院和冒名顶替住院现象,违规者每例罚款200元,如科室杜绝了冒名顶替住院情况,每例奖励200元。5.医保、农合病人住院科室未核实身份或未收取“诊疗手册”的,每一例罚款50元。6.出院带药未上医嘱,违规及……查看全文>>
。。。。。。。医院合作医疗对科室、医务人员考评标准及奖惩制度为了建立完善我单位合作医疗的考核评价机制,发现和整改存在问题,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有效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确保农民受益,根据安平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安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年终考核工作,制定本方案。一、考核与整改目标通过考核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医药费用监管,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证新农合基金平稳运行,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二、考核与整改方式边考核、边整顿,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察看、随机抽查病历、处方及走访患者等方式,有重点……查看全文>>
梅山镇“三农”服务中心效能考评制度为了强化三农服务中心效能建设,正确中心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履行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情况,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试行制度。一、指导思想本试行制度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为目标,以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核心,以落实局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为重点,通过考评,进一步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效能意识,促进机关转变作风,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一个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二、考评范围三农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三、考评内容考评内容包括德、能、勤、……查看全文>>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豫交文〔2014〕27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5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查看全文>>
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三条云南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站是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对全省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的专职机构。第四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改建和养护大修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第二章……查看全文>>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4】370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督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公路等级在四级以下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监督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镇)道和村道。农村公路的具体划分按照交通部有关文件为准。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查看全文>>
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粤交基[2006]4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4〕370号文)以及《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农村公路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云南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指导性意见》及《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农村公路包括我市辖区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具体为我市的通乡油路、通畅工程……查看全文>>
安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及住院补助等问题的规定(试行)为全面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规范合作医疗办事程序,保障我县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补助等问题明确如下政策。一、关于定点医疗机构1、合作医疗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制度。参合人患病需住院的,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2、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合管办审查合格后行文授牌明确。3、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合管办规定的统一标准和我县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查看全文>>
衡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11月5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规范合作医疗办事程序,保障合作医疗制度有序运行,根据《衡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是合作医疗运行中操作、管理和监督的依据,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第三条在合作医疗运行年度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以下简称合管局)可根据全县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补充、修改建议,报省、市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同意,经县新型农……查看全文>>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合农民基本权益,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指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和政府资助及集体扶持等多方筹集,用于对参合农民基本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民办公助性社会基金。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新型农村合……查看全文>>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乙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局、办公室)丙方:医院为落实新农合各项政策和相关规定,保证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权益,规范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卫生《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甲、乙、丙三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一、权利与义务第一条甲方是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监督乙方和丙方严格执行全省新农合的各项政策和相关规定,确保全省新农合工作健康平稳运行。第二条乙方及时向丙方通报新农合政策管理规定,乙方自觉……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保证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规范运行,根据《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收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以下简称合管局)确定的,为参合农民提供疾病诊断、治疗、保健服务的专业机构。第四条县合管局负责全县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审批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方便就医的原则,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选定。第六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查看全文>>
安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及住院补助等问题的规定(试行)为全面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规范合作医疗办事程序,保障我县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补助等问题明确如下政策。一、关于定点医疗机构1、合作医疗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制度。参合人患病需住院的,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2、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合管办审查合格后行文授牌明确。3、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合管办规定的统一标准和我县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查看全文>>
衡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11月5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规范合作医疗办事程序,保障合作医疗制度有序运行,根据《衡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是合作医疗运行中操作、管理和监督的依据,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第三条在合作医疗运行年度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以下简称合管局)可根据全县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补充、修改建议,报省、市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同意,经县新型农……查看全文>>
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统筹层次,完善补偿机制,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加大抗风险能力,推动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均衡发展,根据《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居民。第二章统筹内容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主要有普通门急诊统筹、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大病减贫补助统筹三项。第三条普通门急诊统筹、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普通门急诊、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进行补偿。门诊大病包括慢性肾衰竭(重症尿毒症、血透、腹透治疗及……查看全文>>
顺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为继续推进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升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和谐新顺义和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建设,依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推进2009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工作的意见》(京卫农字〔2008〕21号)和《顺义区关于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一)具有我区农业户口的居民;父母为农业户口本人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库区移民中未享受政府任何医疗保障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婚嫁我区未享受政府任何医疗保障的外埠人员。(二)按财政年度计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时间,年度参加,当年受益。二、参……查看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稳步提升全区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依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2〕4号)、《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本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组通〔2011〕6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资助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1〕394号)、《北京市卫生局等关于对学生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试点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12号)、《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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