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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设立典当行或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第一部分区级主管部门的材料式样及要求一、材料要求。出具红头正式公文(注明文号)和填写《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或《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一企一件,用a4纸单独打印成文。上述文件及表格装订在典当行申请材料目录前,初审推荐意见须在本公告发布后出具。推荐函内容中应该注明该典当行经营场地是否符合我市典当行设立的具体要求;该经营场所是否已经辖区商务管理部门现场查验。二、文件式样:名称:关于设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推荐函抬头:市商务委正文:推荐事项,推荐理由,场所查验情况,推荐意见。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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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条件(一)拟新增典当行申报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2.注册资本。银川市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石嘴山市不低于1500万元,其他各市不低于1000万元。3.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在三年以上的商业用房作为典当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并能够按照要求配备办理业务所需的必要的设施(营业、防盗、监控、消防等设施)。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5.对股东的要求:有两个以上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控股;法人股股东应为内资企业,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实现盈利,对典当行的出资额应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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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备案登记收费检查的通知商运字〔200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对于规范酒类流通,保证消费者饮酒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在执行备案登记过程中,存在变相收费,加重酒类经营者负担等问题。为保障《办法》顺利实施,规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行为,决定开展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收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取得酒类备案登记经营者类型及数量;(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实施效果;(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中是否收费,收费是否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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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宣传单(吴江市商务局印制)一、商务部出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从何时开始施行。《办法》是商务部成立以来我国首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办法》明确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要求酒类经营者向登记注册地的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酒类批发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详细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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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关于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09月07日11:44来源:商务部网站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自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实施以来,对遏制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通,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发挥了明显作用,但在使用管理过程中也还存在着执行不到位、使用率不高、填写不规范等问题。为切实加强我省酒类流通管理,根据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重要性的认识随附单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该制度能否有效全面执行,直接关系到酒类流通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关系到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否依法得到维护。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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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随附单填写说明1.年月日。填写供货方填制该酒类流通随附单日期。2.编号。酒类流通随附单自带编号,无需填写。3.购货单位。填写购货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注册的全称。4.联系人。填写购货单位业务负责人姓名。5.联系电话。填写购货单位业务负责人电话。6.品名。按“酒类品种度数+酒类品牌”填写,如“52°红星二锅头”。7.规格:按“1×每包装箱内瓶(盒、桶)数量×每瓶(盒、桶)净含量(ml)”填写,如:“1×12×500ml”。8.单位。箱(单瓶、单盒或单桶包装销售的,可直接填写“瓶”、“盒”或“桶”)。9.数量:填写箱数(单瓶、单盒或单桶包装销售的,填写“瓶”数、“盒”数或“桶”数)10.单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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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作者:发布时间:2011-09-0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实施以来,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成效较为显著。但在使用管理过程中仍存在执行不到位、填写不规范、甚至不填写等诸多问题,制售假酒现象有所抬头。为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保障酒类商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进一步加强随附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随附单重要性的认识随附单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该制度能否有效执行,关系到酒类商品溯源能否顺利开展,关系到酒类流通秩序能否规范,关系到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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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02〕23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工作。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遵循合法、及时、公正的原则,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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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云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各州、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oo五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并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规范云南省二手车流通的具体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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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5月18日省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成玉二○○六年四月十九日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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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摘要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第五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第五十六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第五十七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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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强化酒类流通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明晰工作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保护酒类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和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均应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带有药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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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处:作者:发布时间:2011-09-0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实施以来,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成效较为显著。但在使用管理过程中仍存在执行不到位、填写不规范、甚至不填写等诸多问题,制售假酒现象有所抬头。为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保障酒类商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进一步加强随附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随附单重要性的认识随附单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该制度能否有效执行,关系到酒类商品溯源能否顺利开展,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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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商商贸〔2012〕3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1〕1241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城市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前期德阳、绵阳两市已经完成了家政体系建设的公开招标工作,请抓紧制定招标后的项目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规范,加强对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查,保证项目如期完成。二、抓好培训工作,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2011年度家政服务培训项目承办企业(机构)已经确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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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有关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制度,提升典当业监管水平,切实保证典当业规范运营,防范行业风险,现就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监管制度建设在典当行业管理相关行政法规出台之前,监管工作继续以《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为依据,以典当行业信息采集为基础,以数据分析和现场检查为手段,以规范典当业经营行为为出发点,坚持属地监管,加强现场核查,关注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典……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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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商贸字〔2006〕180号)本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举办(包括主办、参与主办和支持)展览会工作的管理,切实发挥展览会的效益和作用,我部制定了《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送外贸司。第一部分总则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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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处:作者:发布时间:2011-09-0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实施以来,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成效较为显著。但在使用管理过程中仍存在执行不到位、填写不规范、甚至不填写等诸多问题,制售假酒现象有所抬头。为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保障酒类商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进一步加强随附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随附单重要性的认识随附单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该制度能否有效执行,关系到酒类商品溯源能否顺利开展,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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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明晰工作程序,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反馈。联系人:崔燕电话:010-85226402(传真)e-mail:cuiyancrra@sina.com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二oo七年五月二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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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函[2007]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委、局)、外经贸厅(委、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珠海、汕头、苏州工业园区外经贸局(商务局):为保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以下简称备案登记)工作顺利开展,针对备案登记机关提出的一些问题,依据《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外国或港澳台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内资企业的备案登记由外籍或港澳台籍人士任法定代表人的内资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分销业务的限制问题,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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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函[2007]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委、局)、外经贸厅(委、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珠海、汕头、苏州工业园区外经贸局(商务局):为保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以下简称备案登记)工作顺利开展,针对备案登记机关提出的一些问题,依据《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外国或港澳台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内资企业的备案登记由外籍或港澳台籍人士任法定代表人的内资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分销业务的限制问题,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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