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第四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群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店、旅店(馆)、招待所、休闲度假村;(二)公共浴场(含足浴)、理发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网吧(室)、歌舞厅、演艺厅、咖啡店、酒吧、茶座;(四)体育场(馆)(含室内射击场、球场、溜冰场)、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室);(六)商场(店)、书店(室);(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八)其他公共场所。第三条公共……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查看全文>>
第一部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坚持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设施、服务能力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需求。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每3-10万居民或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场所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应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要求。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有效地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服……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看病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第三条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查看全文>>
学校创卫工作计划范文一一、指导思想:按照上级和区保健所的各项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计划条例》,提高保健教师的业务能力,加强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和监督力度;以预防为主为原则,强化学生日常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增强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促进综合素质的提高。二、工作目标:切实抓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努力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组织学生参加健康体检工作,积极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宣传教育和预防接种工作,提高学校卫生工作整体水平。三、具体措施:(一)抓好健康教育课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1、抓好健康教育课,提高健康教育水平重视学生……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城镇和独立工业区及其水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环境保护、建筑、房产、市政、园林、公安、财政、工商行政……查看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集镇、村庄的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贯彻《**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城镇和独立工业区及其水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各区、县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业务领导。第四条规划、环境保护、建筑、房产、市政、园林、公安、财政、工商行政、教育、卫生、水利、港航监督等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条例》和本细则。第五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文化等部门,应承担环境卫生宣传的社会义务,在宣传业务中安排一定的环境卫生宣传内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教育计……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贯彻《**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本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城镇和独立工业区、港区、风景游览区的水域。凡所辖水域内的各沿岸单位、船舶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水域环境卫生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水管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环卫局的领导。区、县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港航监督、海关、公安、港务、航运、船检、卫生检疫、水利等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第四条任何船舶……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洗涤剂、食品用产品;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本办法所称洗涤剂,系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产品的洗涤剂。本办法所称食品用产品,系指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第三条市和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对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查看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集镇、村庄的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本规定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市和区……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现制现售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现制现售水的生产、销售及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现制现售水供水站(以下简称供水站),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现制现售水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第五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活动的医疗机构。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申请许可的项目既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又涉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第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向相应……查看全文>>
为了维护医院工作和医疗服务的正常运行,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信息系统故障对医院工作和市民就医造成的影响,特制订“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基本要求”。一、建立完善的技术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系统出现故障的可能性,保证系统稳定运行(一)区县中心以上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的中心服务器要有热备份,网络主交换机等主要设备要有备份,提高系统的安全性;(二)做好数据备份工作,中心数据库的数据必须每天备份,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考虑异地备份,提高数据的安全性;(三)pc服务器必须每月进行1次常规性检查和重启,小型机服务器每3个月1次常规性检查和重启,保持服务器的稳定高效运作,减少故障率;(四)信息系统必须有完善的病毒防范措施,……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的规范有序,确保尸检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准确,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诊断明确,报告规范,结论准确。第三条本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依法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尸检机构承担,尸检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章尸检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条件第四条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卫生部《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保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是指对二次供水水质和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第四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取报。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并负责建城区范围内的卫生监督监测工……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保证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综合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以及其它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时,应按《**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配置环境卫生设施,资金纳入概、预算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环境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三条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规划和核发建筑工程执照时应执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第四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参与综合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地区,以及其它建设工程的环境卫牛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验收。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和旧城……查看全文>>
根据市医保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市医保局、市残联、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后有关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以及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一、关于适用人员的审核认定㈠《意见》实施时已纳入适用对象范围的城镇重残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信息,在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市民政局以集中审核方式认定后,由市残联提供给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于7月1日起给予重残人员《意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残保)待遇。㈡《意见》实施后每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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