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1来源:我要评论(0)【大中小】各县(市)区局、各分局:现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核实征收印花税的管理(一)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加件1),并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汇总,逐笔登记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上,以备检查。(二)规范“三自”完税行为1、凡要求实行“三自”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首先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分局核准,发放《“三自”缴纳印花税通知书》后(见附加件2),方可实行“三自”纳税。2、采取……查看全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文文号:闽地税发[2004]21号颁布日期:2004年01月17日法规类型:地方税收法规所属行业:-所属地区:福建已有372人次阅读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对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结算方式,具体见省局闽地税政一[2003]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二、从2004年1月1日起,代开票单位对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时,按省局闽地税政三[2003]3号文的规定,不分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地方教育附加均应按1%另行计算……查看全文>>
【发布单位】浙江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8-17【生效日期】2002-08-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现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ОО二年八月十七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全社会的地方税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结……查看全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日期:2011年10月27日阅读人次:27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地税局、财政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密切联系有关部门,对各区域住房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调查,评估确定各区域楼盘……查看全文>>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11-1来源:我要评论(0)【大中小】各县(市)区局、各分局:现将《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核实征收印花税的管理(一)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见附加件1),并对各类应税凭证进行汇总,逐笔登记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上,以备检查。(二)规范“三自”完税行为1、凡要求实行“三自”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首先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分局核……查看全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件闽地税发〔2004〕129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由纳税人按省局制定的统一格式,自行印制,并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应税凭证种类逐笔登记。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也可采用计算机登记。纳税人应当在2004年6月30日前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二、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查看全文>>
无形资产投资,涉及到出资与受资双方。出资方以放弃或部分放弃无形资产为代价取得业主权益,而受资方则在获得使用该项资产时形成资本投入。一、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的优势首先,可以缓解新办企业和要求增资扩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足的困难。一些想新办企业的人,由于资金不足而难以开办新公司时,可以用无形资产作为一部分注册资金进行注册,特别是一些高科技类的企业,更是如此;一些企业由于注册资本过低,从而给企业的营销工作带来困难,希望增加注册资本,但是又缺乏资金,这时就可以用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来解决这个困难。由于无形资产要在十年内逐年摊销,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将这些无形资产逐渐转变成了资金。其次,根据目前的政策,以……查看全文>>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一、业务概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纳税人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二、政策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一)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查看全文>>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办税指南日期:2011-11-01来源:所得税科作者:sd一、业务概述1、本业务适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的税前扣除申报工作的管理。2、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查看全文>>
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两大核心业务,资产损失申报和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直接关系到全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无论是税收……查看全文>>
【发布单位】深圳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9-12-09【生效日期】2009-12-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深圳市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事项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各基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工作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经研究,现就有关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汇总方式进行扣缴申报的,税务机……查看全文>>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问答1、什么是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答。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2、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范围有哪些。答: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③稿酬所……查看全文>>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2008-04-2913:54:05阅读1838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查看全文>>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7〕97号【发布日期】2007-08-14【生效日期】2007-08-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落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意义。实……查看全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10]64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0-04-19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行为,使审批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切实提高审批质量,不断提升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查看全文>>
【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京地税征〔2003〕532号【发布日期】2003-09-22【生效日期】2003-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减税免税管理流程和完善减税免税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减税免税管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减税免税政策文件的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查看全文>>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136号【发布日期】1999-03-16【生效日期】1999-03-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1999年3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办法》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查看全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541号)》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完善、规范和统一总机构(原称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在所得税前的提取和扣除,市局制定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原《关于印发〈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291号)、《关于〈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1998〕123号)同时废止;原《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8……查看全文>>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完善、规范和统一总机构(原称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在所得税前的提取和扣除,市局制定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原《关于印发〈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291号)、《关于〈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1998〕123号)同时废止;原《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8〕171号)、《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税〔1999〕886号)、……查看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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