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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13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担保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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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茂网文档频道doc.tradeknow.com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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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四年十月十日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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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11】22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各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问题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有关规定,凡土地使用证中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不包括住宅用地等免税土地),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有关规定,对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的,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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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29号颁布时间:2005-11-23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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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18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近接部分市局反映,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政策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利用其他企业或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厂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利用其他企业或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厂的厂房,车间。场地,设备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经营的,凡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租赁费中含有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数额的,应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房产的计税余值和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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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问题的函税政科便函〔2009〕1号各分局、稽查局:近期,基层及纳税人普遍反映是否应该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问题。经对照有关的财务税收政策规定并请示,现明确如下意见:一、取得土地后未建房的税收处理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取得土地后未建房的应作为无形资产,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摊销,不并入房产原值。二、建造房屋占用土地的税收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明确:“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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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80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为正确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宗地地价包括哪些内容地价既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也包括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拆迁补偿费、规划设计、勘探费、“七通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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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2009-12-0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效生效日期:2009-12-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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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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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国家税务总局件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1—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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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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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116:22:22佛财法〔2010〕20号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粤财法〔20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二○一○年三月十一日粤财法[2010]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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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国家税务总局件民政部财税〔2010〕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1—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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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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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文件涪地税发〔2009〕39号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税务所(分局),区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主题词: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通知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2月25日印发打字:徐秋玉校对:税政一科文咏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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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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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一、资格认定(一)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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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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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一、资格认定(一)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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