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第……查看全文>>
【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统计管理,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第三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其它与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和统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统计人员,提高统计队伍和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l〉中关于统计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据〈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会所需的专业知识,实行持证上岗。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基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统计人员。第四条取得统计上岗证的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3.具备……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行政管理,实行统计监督和检查,根据《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按本办法奖励。《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所列组织和公民发生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本办法处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本级管辖的统计违法行为。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商投资的企业事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反统计法……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统计管理,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第三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其他与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查看全文>>
根据《xx县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和《xx县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试行)的通知》(富建监办发〔2009〕1号)的要求,为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以下操作办法。一、审查的法规依据(一)对招标代理机构或业主自行编制的招标文件和评分办法的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省、市有关法规。(二)合同的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统计调查基本单位(以下简称基本调查单位)的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调查单位,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办理统计登记,领取《统计管理登记证》。本办法所称基本调查单位是指除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外的所有单位,具体包括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一)企业法人:指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和统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第三条《统计证》是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资格、统计工作考核和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情况的证书。统计人员应取得《统计证》,持证上岗。各单位、部门对未取得《统计证》者,不得任用其担任专、兼职统计人员。第四条取得《统计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统计法……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基金缴纳、征收、筹集、支付、保值增值、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第三条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或者根据市审计机关的授权进行审……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审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进行的国家建设项目以及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本省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国家统一借贷的建设资金、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属、国家建设项目本省投……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第三条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查看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公开透明运行的精神,提高机关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把审计机关的各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建设文明机关,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一、健全组织加强对审计机关公务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杨志臣为组长,各位副局长、助理调研员为副组长,各处长、主任、专职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在推进公务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责任追究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监察室负责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各处室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要把公务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与……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区(市)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计监督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市、区(市)审计机关分别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第三条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基金缴纳、征收、筹集、支付、保值增值、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第三条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或者根据市审计机关的授权进行审……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出版统计管理。保障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新闻出版署制定的各项新闻出版统计制度规定统计范围内的有关中央及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企业事业单位。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第三条新闻出版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新闻出版业的管理、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汁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新闻出版统计的……查看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根据《**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统计登记,是指统计机构对本市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联合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注册的活动。第三条(主管部门)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统计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四条(统计登记工作的分工)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统计登记工作。市统计局可以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该系统内的统计登记工作。本市统计登记工作的具体分工,由市统计局确定。……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本市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真实反映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本市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对本市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市人民政府其他……查看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由政府部门或者受政府委托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类基金和资金。第三条(原则)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规范化,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第五条(审计范围)**市审计局和区、县审计机关(以下统……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促进社会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及对其实行行业管理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履行对社会审计机构指导、监督的职责。审计署会同财政部,负责对全国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会同财政厅(局),负责对本地区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第四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验资等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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