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档案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在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的活动。第四条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计署主管全国的审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审计机……查看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根据《*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统计登记,是指统计机构对本市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联合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注册的活动。第三条(主管部门)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统计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四条(统计登记工作的分工)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统计登记工作。市统计局可以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该系统内的统计登记工作。本市统计登记工作的具体分工,由市统计局确定。第……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审计局主动公开审计结果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区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第五条区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有序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六条区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应保证审计质量,做到……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审办[108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第五条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应当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有序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六条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统计调查行为,加强对统计调查表布置与催报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统计调查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布置的,由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的统计调查表,包括以表格、问卷、电讯、磁盘、网络通讯等方式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的调查表、普查表、调查提纲及其他统计资料。第三条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下列调查表不属于本规定的管理范围:(一)系统内有关机构、人员情况的调查表;(二)以自愿为原则、相互间提供交流资……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保障政府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统计调查证是统计调查人员依法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持证人员依法进行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统计调查对象出示证件。第三条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格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印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颁发。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总队依照本办法建立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第四条统计调查证可以颁发给下列人员:(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聘用的调查人员;(二)国家统计局……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经营户以及本省在省外、境外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单位,必须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数据和情况。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管理统计信息、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应当分工协作、加强沟通,避免重复检查。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第……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第三条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机关委托审计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据《实施条例》及工作需要,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条件的审计人员参与特殊项目的审计。第三条:为加强委托审计项目的领导和管理,区审计局成立委托审计机构:委托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经济责任审计科科长、固定资产投资科科长、法规信息科科长、审计中心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为成员。委托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审计中心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委托审计的招投标工作。法规信息科协助办公室招投标工作。评标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金山区审计中心审计工作行为,充分发挥审计中心经济监督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金山区审计中心属全民事业单位,审计中心工作人员为全民事业编制。第三条。金山区审计中心审计工作必须接受金山区审计局领导和指导。第四条:金山区审计中心审计工作范围:(一)负责承办金山区审计局指派的审计项目,以弥补国家审计力量不足。(二)负责承办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招投标工作。1、对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由项目责任科室填报《委托审计申请单》,报委托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局各业务科室不得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办审计项目。2、按照《金山区审计局关于委托审计事项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批……查看全文>>
为加强审计档案和机关档案管理,严格执行《审计法》、《档案法》、《保密法》和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促进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证审计档案和机关档案安全、完整,提高审计档案和机关档案成果转化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一、指导思想以《审计法》、《档案法》、《保密法》和各项政策规定为基本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审计档案和机关档案,维护档案安全、完整。二、基本制度(一)档案员岗位责任制度1、负责本机关全部档案和其他各种有价值资料的保管、收集、整理、编制以及检查档案的装订质量。2、认真执行《保密法》和有关档案工作的政策、规定,严格遵守档案工作制度。3、加强档案室的安全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查看全文>>
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检查职能,进一步提高机关行政效能,为广大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机关各股室实行服务承诺制。服务承诺内容为:一、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具体内容见《机关效能建设首问责任制》、《机关效能建设一次性告知制》、《机关效能建设限时办结制》。二、实行政务公示制,及时公开管理服务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三、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遵守国家公务员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四、坚持廉洁勤政,严格执行党纪政纪和廉政纪律规定,工作人员不得以工作之便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和礼物馈赠,杜绝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行为。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查看全文>>
一、审计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副组长:成员:二、审计局文明监督、优质服务公示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县开展的“为民创业、增辉新野”活动精神,促进机关作风转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加强廉政建设,更好地为基层和社会各界服务,为我县经济发展服务,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组织实行文明监督、优质服务公示制度。敬请社会各界对我们实行文明监督、优质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一)公示内容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重点对以下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监督:(1)本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2)中央银行在我县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3)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统计调查证》是全国统计系统的调查人员在执行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专用证件。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出示《国家统计调查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依法执行统计调查任务。第三条《国家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分级核发和管理。第四条下列调查人员,发给《国家统计调查证》:(一)纳入国家编制管理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调查人员;……查看全文>>
为进一步增强我局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一、全局干部职工,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制学习,将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作为政治思想和业务学习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做到法律知识学习经常化。二、法律知识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统计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国家保守秘密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市有关普法规划中规定的其它……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统计执法的监督,预防和养活统计执法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执法机关”)及其统计执法人员在统计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统计执法机关及其统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统计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受到责任追究:(一)没有法定依据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干扰上级统计执法机关办案、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四)行政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五)违反规定,泄露揭发、检举材料或者举报人姓名和其他有关情况的;(六)指派不具备统计执法资格的人员……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中发现的涉嫌违犯行政纪律案件的移送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及时追究统计违法行为人的行政纪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称统计执法机关)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涉嫌违犯行政纪律行为,需移送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统计执法机关对经查证属实的统计违法案件,认为涉嫌违犯行政纪律需要移送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案件……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统计违法行为。第三条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开展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同级人……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第三条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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