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第……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金,是指国内国外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国际组织对我国抗灾救灾、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慈善事业等方面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捐赠款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接收、分配、使用和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社会捐赠资金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促进接受捐赠的部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保证社会捐赠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真实、合法,提高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区社区(村)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主要负责人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村)主要负责人,是指社区(村)党组织书记、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有财经审批权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机构负责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村)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第四条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提拔、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负责……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和统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统计人员,提高统计队伍和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l〉中关于统计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据〈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会所需的专业知识,实行持证上岗。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基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统计人员。第四条取得统计上岗证的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3.具备……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计行政管理,实行统计监督和检查,根据《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按本办法奖励。《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所列组织和公民发生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本办法处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本级管辖的统计违法行为。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商投资的企业事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反统计法……查看全文>>
根据中央统战部、审计署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统发〔2*〕11号)规定精神和市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现对全市审计机关聘任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员工作制度明确如下。一、选拔聘任制度对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人数11人。任期届满时,及时聘任新一届监督员。上一届中的适合对象可续聘,续聘者一般不超过两届;对未再续聘者,发函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聘任的作风监督员,根据统发〔2*〕11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市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确定方案后,首先向市委统战部和市作风办提出受聘对象的具体条件和人数的建议……查看全文>>
一、民主生活会时间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一般不得延期召开,确有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要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二、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为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生活会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者,要写出书面材料,并委托有关同志在会上代读,会后由生活会主持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本人。除上级组织派员参加生活会外,有关人员也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三、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二)贯彻执行上级……查看全文>>
一、民主生活会时间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一般不得延期召开,确有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要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二、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为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生活会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者,要写出书面材料,并委托有关同志在会上代读,会后由生活会主持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本人。除上级组织派员参加生活会外,有关人员也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三、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二)贯彻执行上级……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统计调查基本单位(以下简称基本调查单位)的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调查单位,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办理统计登记,领取《统计管理登记证》。本办法所称基本调查单位是指除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外的所有单位,具体包括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一)企业法人:指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和统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第三条《统计证》是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资格、统计工作考核和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情况的证书。统计人员应取得《统计证》,持证上岗。各单位、部门对未取得《统计证》者,不得任用其担任专、兼职统计人员。第四条取得《统计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统计法……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基金缴纳、征收、筹集、支付、保值增值、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第三条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或者根据市审计机关的授权进行审……查看全文>>
统计人员年度工作总结例文【篇一】时间过的真快,不知不觉之间,20__年已经来到。在过去的一年里,让我的人生又遇到了一个小小的转机。由于领导的栽培以及信任,我有幸在20__年__月进生产车间办公室工作,担任车间统计一职。自从进入办公室以来,在各领导以及各位同事的帮助支持下,紧紧以车间统计中心任务为中心,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学习,加强锻炼,全面提高自己,将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划上圆满的句号。以下是我这几个月以来的简单总结。一、加强学习,提高自己。做车间统计是我工作以来第一次接触到的知识。根据领导的安排及以自己个人工作的需要,在工作的同时先后进行了电脑知识和一些统计知识等的培训,使我对于……查看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公开透明运行的精神,提高机关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把审计机关的各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建设文明机关,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一、健全组织加强对审计机关公务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杨志臣为组长,各位副局长、助理调研员为副组长,各处长、主任、专职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在推进公务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责任追究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监察室负责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各处室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要把公务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与……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审计系统廉政建设,提高效能建设,促进依法审计,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是指被审计单位、社会各界或其他组织对全市审计机关干部有行政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投诉举报。第三条市审计局设立投诉举报工作机构,由监察室、办公室、法规处组成,负责受理全市审计系统方面的投诉举报。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地址。第四条对投诉举报的办理,市审计局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直接办理,也可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转交相关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办理。第五条被审计单位、社会各界或其他组织对本市审计机关干部有违法违……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区(市)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计监督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市、区(市)审计机关分别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第三条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基金缴纳、征收、筹集、支付、保值增值、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第三条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或者根据市审计机关的授权进行审……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署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第三条审计署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下列审计:(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二)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四)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五)其他适宜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第四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审计执法监督,保证审计执法质量,促进审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审计执法过错是指审计局工作人员以及受审计局委托代行审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审计执法时,故意或过失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使国家、法人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第三条审计局应认真追究本机关内发生的审计执法过错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执法检查,上级审计机关有权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第四条追究审计执法的过错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法纪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审计执法过错……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风建设,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审计机关“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依据《*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本局机关的全体干部。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首问责任人是指与到审计部门办理问讯事宜以及电话咨询的服务对象接触、联系、接受问讯的第一位工作人员。第四条首问负责人的责任:1.服务对象到本局联系办理事宜及咨询问题,在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有关事项,提供必要的资料,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2.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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