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东社保[2000]10号2000年4月9日根据《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按《暂行规定》执行,其中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以及市属外商投资企业中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可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二、《暂行规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央、省和其他驻东莞企业、办事机构(包括电信、邮政、海关、金融保险及其他驻我市的衽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三、《暂行规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查看全文>>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度1.目的规范全院医护人员诊疗服务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更好的为医保新农合患者服务。2.服务对象市医保、新农合患者3.适用范围医保服务科、临床科室、信息科、财务科等4.工作要求4.1在主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考核全院各临床科室医保新农合工作,促进各项制度和措施的有效落实。4.2制定医保新农合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办法,医保服务科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健全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4.3规范医疗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按时与各医保管理部门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4.4坚持“以病……查看全文>>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为了做好本院医保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门诊管理1、参保病人来院就诊应持医保卡和身份证及病历本到窗口挂号,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是否为参保人员,校对医保卡与证历本是否相符。2、就诊医生应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3、检查、治疗、用药要按规定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属“特殊病种患者”应主动出示专用证历本,医师亦应主动询问;符合规定病种的检查、治疗及用药应记在规定病种病历中。二、住院管理1、参保人员住院时病区医师或护士首次询问病史一定要……查看全文>>
浙江萧山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为了做好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门、急诊管理1、参保病人来院就诊应持医保卡和证历本到窗口挂号,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是否为参保人员,校对医保卡与证历本是否相符。2、就诊医生应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检查、治疗、用药要按规定认真书写门、急诊病历;属“规定病种患者”应主动出示专用证历本,医师亦应主动询问;符合规定病种的检查、治疗及用药应记在规定病种病历中。二、住院管理1、参保人员住院时病区医师或护士首次询问病史一定要问清参……查看全文>>
摘要。本文针对东莞市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今后需要加强医药卫生体制四位一体的联动协同改革机制建设,补充了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保险需求的条款的建议,以期东莞市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完善。关键词。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四位一体随着东莞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财政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支持能力明显提高,东莞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东莞不仅是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也是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采取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全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概述东莞市统一的基本医疗……查看全文>>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时间:2014-12-09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我市将建市级统筹“出院即报”结算平台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5年1月1日起,《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开始实施。新政取消医保缴费终身制,明确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建立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正常增长机制。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4%划入个人账户。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详细解读了新政的主要内容。●取消缴费终身制明确缴费年限新政中,明确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查看全文>>
【发布单位】80903【发布文号】沪医保[2000]46号【发布日期】2000-11-15【生效日期】2000-1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医保〔2000〕46号)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一、一、适用范围(一)《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二)《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1.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查看全文>>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市区(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桥东区、郊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石家庄市市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第三条(略)第四条(略)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五条本市市区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列入本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城镇私营企业等。第六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城镇户口临时工)、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查看全文>>
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来源:赣州医保作者(文号):赣市府发[2001]29号发表日期:2009-7-3110:39:47阅读次数:700查看权限:普通根据《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1.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凡市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不享受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单位及其职工(含中央、省、部驻市区单位)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以上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均适用本细则。3.国企改制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失业和再就业人员应参加基本医疗……查看全文>>
信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赣府发[1999]27号和《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赣市府发[200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总则1、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地方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能承受,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3、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发挥互助共济和个人自我保障作用,形成医、患、保三方激励和制约相统一的内……查看全文>>
附件7:《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好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包括以下人员:1.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2.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查看全文>>
南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低水平起步,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二)保障大病医疗,每年缴费、保当期。(三)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四)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家庭自愿,属地管理。(五)基金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六)统筹兼顾,与我市其它医疗保障制度协调发展。第三条城镇居民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查看全文>>
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完善普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07‟130号)的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标准、广覆盖、保大病,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参保范围及部门职责第四条下列参保人可以单……查看全文>>
普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调节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09〕14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通知》(云……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07〕130号)、《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7号)精神和《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推进和谐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为目标。第三条……查看全文>>
《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泰政办发[2012]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十二五”医改规划、《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立足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参保人员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二)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三)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医疗服务,方便群众……查看全文>>
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关于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72号)精神,和《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梧政办发„2010‟28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一章门诊及药店购药管理第一条参保人员患病需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必须凭《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医保证》和《医保卡》先挂号后就诊。门诊护士、医生及收费员要对病人的《医保……查看全文>>
福建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16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体化管理,选择执行新型农村合……查看全文>>
雅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统筹层次,增强职工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加强职工医保基金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结合我市职工医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行统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工作仍实行分级管理。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医保基金统筹工作;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市本级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并指导县(区)医疗保……查看全文>>
淮人社〔2015〕30号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要求,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卫生局2015年4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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