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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505【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9-22【生效日期】1999-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2日)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用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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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205【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0-11-14【生效日期】2000-11-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省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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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19日南府发[2001]27号)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二、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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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第四条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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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505【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9-22【生效日期】1999-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2日)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第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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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确认,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定点资格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资格审查确认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总体规划、布局合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要求,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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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八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12〕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费用支付暂行办法》和《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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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阿拉善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资格审核、评定和审批工作。并对医疗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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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19日南府发[2001]27号)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二、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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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八个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12〕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南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费用支付暂行办法》和《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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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凉府发〔2001〕3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现印发給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的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基本医保险水平要与我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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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颁布日期:20021014实施日期:20021201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本办法应作如下修改:(十三)《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01号)1、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转往外地治疗或者临时在外地患急症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增加十个百分点。”2、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2001年4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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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一)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以及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二)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缴费年限与待遇支付水平挂钩的原则;(三)实行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四)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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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第四条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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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关于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72号)精神,和《梧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梧政办发„2010‟28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一章门诊及药店购药管理第一条参保人员患病需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必须凭《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医保证》和《医保卡》先挂号后就诊。门诊护士、医生及收费员要对病人的《医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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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转科、转院、转诊制度一、转科制度1.凡病人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合并症或非本科病种,经会诊认为需要转科治疗者,征得转入科同意后,方可办理转科手续。如属边缘性疾病,亦可进行共管治疗。2.确定转科后,由经管医生开具转科医嘱,值班护士通知住院部及转入科的值班人员,然后按约定的时间,由转出科派人陪送病人到转入科,填写转科病人交接记录单。转科前经管医生应事先向向患者告知理由,取得患者理解同意。3.转科时,转出科应负责书写转出记录,连同病历送交转入科,危重病员必须做好口头交班。转入科接受病人后,应及时详细检查病人,书写转入记录,拟订诊疗措施,及时治疗。4.转出科原有医嘱,在转出时一律停止。转入科重新确定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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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沽管理区医院转诊转院管理制度为了给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我院与上级医院之间的联系,逐步形成一个有序的转诊程序,特制订本制度。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诊转院:1、由于我院当前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不能确诊或治疗条件有限的患者;2、不属于我院诊疗范围的患者;3、患者及家属要求转诊转院者二、符合转诊转院的病例原则上转入上级协作医院或区内二甲及以上医院。三、确定需转诊转院的门诊患者,由门诊医生提出,需经上级医师(专业组长/专科医师)或科主任亲自会诊查看;确定需转诊转院的住院病例,由主管医师提出,应请示报告上级医师或科室主任,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应亲自会诊查看患者,必要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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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转诊转院管理制度为了给病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我院与上级医院之间的联系,形成一个良好有序的转诊程序,特制订本制度。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诊转院:1、由于我院当前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不能确诊或治疗受限的病人;2、不属于我院诊疗范围的病人;3、病人及家属要求转诊转院者。二、符合转诊转院的病例原则上转入上级协作医院或区县内三级医院。三、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度,确定需转诊转院的门诊、住院病例,需科主任同意,主管医师填写《双向转诊单》申请到医务科审核。急诊转院需电话报告院值班备案,过后补办《双向转诊单》申请。四、主管医生应正确评估病人在转送途中的风险,在病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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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1、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2、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必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转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3、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自已选定的二、三级医院及定点中医及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参保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况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1)因病情需要转往参保人员未选定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2)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期间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时(不另收起付线)。4、转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5、《……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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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1、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2、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必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转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3、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自已选定的二、三级医院及定点中医及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参保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况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1)因病情需要转往参保人员未选定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2)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期间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时(不另收起付线)。4、转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填写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转诊单》,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5、《医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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