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二)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三)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原则;(四)坚持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六)坚持统筹协调、合理衔接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居民医保政策、办法,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保的……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除外。老红军、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照原资金渠道解决。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对暂不能按照规定比例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单位,可以实行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有条件……查看全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强化医保管理工作,规范医保医疗行为,更好地为参保病人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医保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结合我院医保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书。一、责任目标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增强责任心,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诊疗过程中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全方位为参保人员做好医疗服务。2、严把参保人员入院审核关,收住科室要认真填写《宁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审核单》,认真审查参保人员是否人、证相符,并出具门诊病历,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况(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吸毒……查看全文>>
事项名称事项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就劳社医发〔2001〕11号)办理对象及范围辖区内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条件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1、制定并执行符合北京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费用等有关资料。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面上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价格备案及营利性……查看全文>>
,,,,,,"(住院/特门)""参保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参保单位:",,,,,,"社保号""申请就医的医院名称:""住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联系电话""申请理由:",,,"申请人:",,,"年月日""审批意见:",,,,"审批人:",,"年月日""核对身份意见:""核对人:","年月",,,"日核对人:",,"年月日""办事处或驻院办公室:",,,,"经办签名:",,,"收表日期:""第二页""注意事项:""一,办理申请时,请附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急诊病历复印件.没有办理长期居住异地""手续的,请提供临时居住地及与居住地亲人关系的证明材料.""二,请在……查看全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大中专院校:为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调动广大城镇居民的参保积极性,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学生缴费期和个人缴费标准为方便学生参保缴费,将城镇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包括托幼机构儿童)改为按学年参保缴费,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由于年参保学生已缴费至2010年12月,本年度9月1日至年8月31日,一般学生缴费额调整为每人20元,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调整为每人10元。自年9月1日起,学生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一般学生每人每年……查看全文>>
各县市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各参保单位、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基本保障。在着力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基础上,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逐步解决参保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费用负担;(二)坚持社区就诊。依托基层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方便群众就诊……查看全文>>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财政局:为更好地推进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使参保职工在全市范围内就医更加便利,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卫生资源分布及医疗技术水平等因素,统一确定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布。首批确定市级定点医疗机构17家,今后将根据市级统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向全市参保职……查看全文>>
一、各街镇、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认真做好参保宣传、新参保登记和续保缴费的组织工作;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学校做好学生参保缴费工作;民政部门和残联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的相关资料。地税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督促、推动辖区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工作。二、区地税、劳动部门要积极配合,动员、督促辖区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不断扩大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三、区劳动部门、各街镇、社区要积极配合,综……查看全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肥有关单位:为加快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劳动者个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城镇劳动者(不含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费用缴纳(一)缴费标准1、基本……查看全文>>
各区县残联: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专题会议及《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无医疗保障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精神,为继续做好本市重残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自**年**月**日起对原有的救助措施及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本市重残标准的无医疗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重残无保障人员”)。二、救助措施1、重残无保障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后,原医疗救助补贴额度不变,仍为**元,但对医疗救助的形式作相应调整。对已领取“社区医疗帮困卡”的重残无保障人员,帮困卡的使用期限至**年**月**日止。重残无保……查看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我部决定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切实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体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的要求,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查看全文>>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不断完善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号)精神,特制定《****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试点区域……查看全文>>
**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了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乌政办[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金。未及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次……查看全文>>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近年来,我县医疗保险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医疗保险体系基本建立,参保职工的医疗得到了有力保障,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仍有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有的长期拖欠医疗保险费,严重影响了我县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通知》(渝办发〔**〕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医疗保险扩面工作领导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医疗保险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查看全文>>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中省属驻景有关单位: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医保原则,为减轻参保职工负担,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景政办【2003】79号)有关个人支付比例的条款进行调整。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比例根据医疗费的数额分段确定。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如下。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为3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3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38%;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查看全文>>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权益,加强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着眼于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提高认识,明确任务,积极扩面,强化管理,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工作,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二、医疗保险费的征缴(一)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查看全文>>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工作,是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试点成败的关键。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城乡医保组发〔**〕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筹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街镇乡、县级有关部……查看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困难居民范围,及时报送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城市,要按照《指导意见》“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要求,积极鼓励和引导城市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要按要求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低收入……查看全文>>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和适应医疗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规范和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苏劳医[1999]17号文件的要求,按照《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分类标准,省厅对2005年印发的诊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医疗服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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