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五……查看全文>>
公共场所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场所;(二)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室、游乐场等娱乐场所;(三)商场、集贸市场、银行、证券营业厅、宾馆、酒楼等经营场所;(四)车站候车厅、码头候船厅、机场候机厅;(五)其他公共场所。第三条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查看全文>>
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规划、住……查看全文>>
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消防工作施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原则。第四条人民政府将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区(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具体履行消防监督职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军事机关负责,公安消防部门协助。林地防火由林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查看全文>>
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公安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安档案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档案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公安专用文件材料。公安档案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都有保护公安档案的义务。第四条公安档案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和监督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档案业务受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档案工作主管……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第四条除省……查看全文>>
警车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一)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查看全文>>
公安部户籍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的范围和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把消防业务列入民警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对派出所的年度工作考评和派出所等级评定内容,和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评比。公安机关应逐步加……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和,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执行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是各地区、各单位的责任和全省公民的义务。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监督本细则的实施。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地方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第二章消防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消防安全负责,各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政府各主管部门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消防安全工……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适应公共消防安全的需要,增强抗御火灾的能力,根据《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消防设施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乡和集镇消防设施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一)消防队(站)、消防趸船、消防直升飞机停机场(坪)、消防训练及后勤保障设施;(二)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消防供水管网及其他消防取水装置;(三)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四)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户外通讯机站及配套设施;(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查看全文>>
篇一:校园消防安全承诺书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遵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切实做好学校内部消防安全工作,特郑重做出如下承诺:一、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落实《阆中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增强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的履职尽责意识,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组织网络,完善消防安全各项规章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落实好各项防火安全职责和措施。持续推进校园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达标建设,消防安全管理做到分层、分级,全时段、无缝隙、精细化,目标具体化、责任定量化、管理日常化、考核科学化,及时发现隐患,快速处置,从根本上解……查看全文>>
武警部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最新2017年该《办法》系统规范了武警部队住房保障的分配环节,构建形成了建、分、售、管闭合管理制度链条,为住房分配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保障标准和管理抓手。《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坚持把握三条原则:一是符合国家和军队政策要求,做到每条每款都有依据、有出处,与上位法相一致。二是紧贴武警部队客观实际,着眼破解住房分配存在的问题,适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发展需求。三是突出可操作性,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办事程序,确保管用、好用、实用。《办法》内容共分八章二十八条。1、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组织原则,规定本办法是武警部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武警部队内卫总队(含兵团指挥……查看全文>>
范本1驻××××部队全体官兵同志们:你们好。值此二00五年新春佳节到来之际,我们××市石桥中学全体师生向你们表示节日的问候,并致以崇高的敬意。部队的全体官兵同志们,你们辛苦了。回顾过去的一年,你们战备执勤,站岗放哨,加强部队现代化建设训练,并在繁重的训练之余积极主动挑起了我校新生的军训工作。在你们热情的帮助下,我校军训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近年来,你们坚持对我校新生进行军训,你们吃苦耐劳,严于律己的生活作风潜移默化了每一个军训的学员。你们从早到晚在操场上指挥着小兵们,即使嗓子嘶哑了,也还是手把手地指导训练,并让每一位新生出色……查看全文>>
篇一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抗震救灾的全体官兵:你们辛苦了。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发生强烈地震后,你们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坚决执行公安部命令,按照部消防局的统一要求,迅速行动,争分夺秒,第一时间奔赴一线,投入到抗震救灾战斗中。在战斗中,同志们积极克服高原反应、复杂地形和恶劣天气等重重困难,始终坚持人民生命高于一切,当尖兵,打头阵,挑重担,科学施救,舍生忘死,为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以实际行动践行了胡锦涛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三句话总要求,充分展现了消防铁军的良好形象,得到了党和人民的高度赞誉。公安部消防局向你们表示亲切的慰问,并致以崇高的敬意。灾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查看全文>>
给部队的慰问信范文篇一全区奋战在抗洪抢险一线的广大干部群众、公安干警、武警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你们辛苦了。7月16日以来,受三江流域上游地区连续普降暴雨影响,三江水位暴涨,我区遭遇了1984年以来的最大洪涝灾害。汛情就是命令、抗洪救灾刻不容缓。区委、区政府紧急部署、全面动员,在第一时间启动防汛抗洪抢险应急预案,带领全区广大干部群众有条不紊、有力有效开展抗洪抢险工作,全区党员干部身先士卒,公安干警、武警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冲锋在前,人民群众积极生产自救。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抗洪抢险救灾已取得初步胜利,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了洪灾损失降到最低,确保全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充分展现了**人民面……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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